发布时间:2026-09-07 14:26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一、背景依据
2025年11月,国务院公布新制定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整合了原《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在防灭火方针、指挥体制、责任体系、预防扑救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调整。原《条例》规定的指挥体系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新《条例》明确日常工作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接,对接国家整体应急管理体系。同时,防灭火工作方针由“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扩展为“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二、目标任务
本森林防火令的目标任务是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和人员伤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森林防火令》共十条,主要依据新《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禁火时段和区域。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其中天气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和春节、清明节前后10天为森林高火险期。禁火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地、荒山、草地及距离林缘5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2.细化禁火行为。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域,进入防火区域应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主动上交火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严禁自行炼山和焚烧秸秆、稻草、田埂地坡野草等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乱丢烟头、玩火、野炊烧烤、明火取暖、明火照明、烧炭、烧山狩猎、烧蜂,以及在喜庆、祭祀等传统活动中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鞭炮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3.明确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职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应配备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承担电力、通信线路的森林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
4.明确乡镇和部门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巡护。森林消防队伍保持临战状态,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
5.强化处罚与法律后果。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严禁野外用火命令或拒不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火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6.压实防火责任。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由于思想麻痹,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防火扑救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7.强化联防联控与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或0745—7738119。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参与灭火。
8.此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2023年8月28日公布的《洪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洪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四、更改该《洪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的必要性
第一,我市2023年发布的《森林防火令》部分条款已与新《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不一致,急需修订衔接。
第二,我市是全省重点林区县(市)和森林火险等级高风险区,林地面积大、森林覆盖率高。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极端天气增多,森林火灾风险已从季节性风险转向全年性风险。近年来,实践充分证明,高火险期由市人民政府颁布防火令,既是依法防控的刚性要求,也是压实责任、管控火源、震慑违法的重要制度抓手。
五、操作方法
本森林防火令的操作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细化禁火行为。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域,并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主动上交火源;严禁开展生产性野外用火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2.明确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职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应配备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承担电力、通信线路的森林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
3.明确乡镇和部门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巡护。森林消防队伍保持临战状态,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
4.强化处罚与法律后果。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严禁野外用火命令或拒不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火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5.压实防火责任。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由于思想麻痹,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防火扑救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6.强化联防联控与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或0745—7738119。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参与灭火。
五、注意事项
1、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灭火工作,始终保持高度警惕;
2、严格执行火源管控措施,杜绝违规用火行为;
3、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扑灭森林火灾的能力;
4、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
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森林防灭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