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市监处罚〔2026〕24号

发布时间:2026-05-08 09:12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日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YIH

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安江镇商业西路125室

法定代表人:周**

按照洪江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安排,2026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我市餐饮服务经营者洪江市有囍千层破酥包子店(已另案处理)和洪江市小杨家牛肉粉店(已另案处理)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两家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内容均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含网络经营)”,但均在我市网络餐饮某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6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洪江市日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运营的某外卖平台上“小杨家牛肉粉”“有囍千层破酥包”等7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项目内容均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含网络销售),现场无法提供对上述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和现场核查相关记录。当事人现场承认仅对上述商家有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核查,未对上述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内容进行核查即获准入驻平台开展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本局于2026年3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网络餐饮服务某第三方平台的洪江市运营商,主要从事洪江市区域内外卖平台的运营。运营期间,该公司未对“有囍千层破酥包”“小杨家牛肉粉”“汤锅牛肉粉”“蜀味香麻辣香锅新式麻辣烫”“老兵水饺专卖店”“囧恰恰(烤肉、炒饭)”“曹师傅大锅卤菜”7家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审查,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向上述商家收取“平台服务费”合计10917.63元,违法所得10917.63元。当事人陈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周*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身份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和《授权运营书》影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系网络餐饮服务某第三方平台洪江市运营商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2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许可证进行审查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图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及积极整改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吕*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被委托人吕*军的身份及其有权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6、对吕*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7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洪江市某平台入驻商家未取得网络经营许可名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洪江市某平台运营盈亏表》及附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及违法所得金额、实际运营经济状况等相关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及附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洪江市日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表》1份,证明了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了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都经当事人予以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应作为定案证据。

 2026年4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24号】。当事人收到《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2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虽对上述7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查验,但未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核查,仍构成涉嫌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整改,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当事人目前亏损严重,实际经营极其困难,经核查,当事人在本次违法行为中虽有违法所得10917.63元,但实际扣除平台活动各类补贴和骑手工资后,相反出现亏损4911.36元的情况(详见《洪江市某平台运营盈亏表》)。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当事人目前实际经营亏损的实际情况,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经充分考虑当事人经营情况,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理念,本案适用减轻情节作出处理,但仅罚款,不没收违法所得,故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27*******1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