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17 17:07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熟坪龙源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1281******96
住所(住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熟坪乡熟坪村场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宾
202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位于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熟坪乡熟坪村场上的洪江市熟坪龙源大药房店内货架上存在过期药品,其销售劣药、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独立购进药品、未规范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本局于2026年3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江市熟坪龙源大药房开展药品监督检查,在心脑血管类货架上发现以下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白云山银力舒头孢丙烯颗粒7盒,6包每盒,每包规格为0.25g,药品生产企业: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88号,产品批号:2240002,生产日期:2024年3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属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本局执法人员已依法对上述劣药进行扣押。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药品:白云山银力舒头孢丙烯颗粒是2025年8月21日从崇州新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进购,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单据。一共购进白云山银力舒头孢丙烯颗粒10盒,进货价8.78元/盒,销售价12元/盒。经计算,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白云山银力舒头孢丙烯颗粒7盒货值合计84元。至案发时止,因该种药品是当事人私自从外购进,未录入总公司提供的计算机系统里,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无法确认当事人在超过有效期后是否进行了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6年3月20日,当事人就涉嫌销售劣药、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独立购进药品和未规范使用计算机系统等问题来我局接受询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销售劣药、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独立购进药品和未规范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6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药房已进行整改。执法人员随机抽查货架上陈列药品,无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当事人药房内计算机系统进销记录与现场比对一致,销售药品按规定进行记录,未发现独立购进药品,已规范使用计算机系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询问笔录及照片,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和基本情况;
3.经营情况说明书,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和认罚态度;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系本局注册的经营户;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6.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合法合规;
7.《询问通知书》洪市监询通〔2026〕0318-01号,证明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前往本局办公场所接受询问调查;
8.《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资质;
9.供货商资质复印件,证明了涉案药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
10.进货单复印件,证明了涉案过期药品的进购时间、进购数量与种类;
1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6〕17号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026-17,证明了涉案物品数量、种类及执法人员对劣药进行了扣押的事实;
12.《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0318-0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劣药、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独立购进药品和未规范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
1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了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14.现场复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店内无过期药品、医疗器械,已履行销售药品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未独立购进药品和规范使用计算机系统。
本局认为,当事人洪江市熟坪龙源大药房销售劣药、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独立购进药品、未规范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进行调查取证,涉案货值金额仅84元,不足1万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第三点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①生产、批发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药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②经营、使用单位能证明购进渠道合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有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第三点“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低于1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罚款10000元;
二、对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已于2026年3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0318-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三、对当事人独立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本局已于在2026年3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0318-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四、对当事人未规范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本局已于在2026年3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0318-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白云山银力舒头孢丙烯颗粒7盒);
3、罚款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27******1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