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07 10:15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黔城水木清华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XJ
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荷塘路(原金斗路)人工湖旁
负责人:汤*华
2025年12月28日,接事件编号010320251228006960投诉称消费者于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黔城水木清华店购买到1盒超过保质期青松熟咸盐蛋;接事件编号010320251228006894投诉称消费者于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黔城水木清华店购买到1包超过保质期“老贡仓”精瘦肠。2025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以上投诉内容对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黔城水木清华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投诉中提及的同批次(生产日期:2025年6月26日,保质期至2025年12月22日)已超过保质期“老贡仓”精瘦肠,产品名称:精瘦肠,净含量:260克,产品类型:腌腊肉制品,配料:猪肉、鸡肉、白砂糖、大豆蛋白、食用盐、白酒、天然肠衣(干制猪肠衣)、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亚硝酸钠、甜菜红),产品标准代号:GB 2730,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2112250511,生产日期:2025年6月26日,保质期:180天(真空包装不破损),产地:湖北省黄冈市,被委托生产商:湖北川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川东大道9号A25栋,委托商:杭州川信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未发现投诉中提及的同批次(生产日期:2025/04/01,保质期至2025年12月27日)已超过有效期青松熟咸盐蛋,6枚装,净含量:330g,生产日期:2025/04/01,产品标准:Q/YSQS00025,生产许可证:SC11943090100078,食用方法:开封剥壳即食,保质期:270天,贮存方法:阴凉干燥处,常温即可。产地:湖南.益阳,公司名:湖南青松蛋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对消费者投诉所反映的情况予以认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黔城水木清华店从事食品经营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营业执照》内容如下:名称: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黔城水木清华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册日期:2021年11月1日;负责人:汤爱华;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荷塘路(原金斗路)人工湖旁;经营范围:实体店及网络销售:五金、交电、日用化工产品、日用百货、针棉织品、通信器材、照像器材、金银玉器、眼镜、音像制品、摄像器材、钟表、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装饰品、服装、鞋帽、文化用品、玩具、农副产品、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电脑耗材、包装物耗材、Ⅱ类医疗器械;民族服饰制作、销售;广告制作;柜台租赁;儿童娱乐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海产品、生鲜食品、冷冻食品、皮具箱包、国产酒、进口酒销售;食盐零售;化妆品、首饰、图书销售;熟食、糕点加工;饮食、美容保健服务;物流配送;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冷食品类食品(含凉菜)、糕点类食品(含裱花蛋糕)、饮品(含饮料现榨)制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书报刊、音像制品零售(分支机构经营);鲜花、植物类、鸟类、宠物类的销售;停车场服务;通信设备的销售;移动业务代办;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手机零配件销售及其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7CDBXNXJ。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4312810294813,有效期至2027年1月25日。
2026年1月5日,当事人委托超市店长吴娇就上述投诉内容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中,过期“老贡仓”精瘦肠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从杭州川信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共20包,进货价为21.16元/包,销售价为25.8元/包,未能提供该批次进货单。根据当事人陈述,超市于2025年12月2日巡视时发现该批次“老贡仓”精瘦肠全部售空,遂在2025年12月6日再购进、上架新批次(生产日期2025年11月5日,保质期至2026年5月4日)“老贡仓”精瘦肠(但无监控视频、巡视记录、相关入库记录佐证),因当事人销售小票未能体现售出批次,仅能认定消费者投诉中提及的1单为过期后售出。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老贡仓”精瘦肠货值金额25.8元,违法所得25.8元;上述青松熟咸盐蛋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19日从湖南青松蛋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32盒,进货价13元/盒,销售价为13.9元/盒,2025年12月27日过期后仅于2025年12月28日上午售出投诉中提及的1单,2025年12月28日下午超市店员巡视发现过期后将剩余9盒清理下架,货值金额13.9元,违法所得13.9元。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共计货值金额39.7元,违法所得39.7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39.7元,违法所得为39.7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和基本情况;
(3)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4)委托书、负责人汤*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吴*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5)当事人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黔城水木清华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6)当事人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黔城水木清华店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合同,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来源、进货价格、进货数量和货物的购进渠道;
(7)事件编号010320251228006894投诉和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照片,事件编号010320251228006960投诉和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照片,证明涉案物品数量、种类;
(8)当事人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黔城水木清华店提供的处理单,证明当事人在发现预包装食品过期后已下架处置;
(9)当事人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黔城水木清华店提供的涉案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违法所得。
(10)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黔城水木清华店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截图,证明当事人2024年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信息。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都经当事人予以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应作为定案证据。
2026年4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27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黔城水木清华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且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过期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在接到投诉后对店内临期货品进行清理,对于上述提及的事件编号010320251228006960的投诉,当事人与投诉人双方自行和解,当事人赔偿投诉人500元,投诉人已撤回投诉,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点:“【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负责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负责人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点:“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不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39.7元;
3、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039.7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0003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