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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市监处罚〔2026〕16号

发布时间:2026-05-06 16:38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安江镇超吉牛鲜切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5A                            

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安江镇大黔门商业广场C-7栋120-125号

经营者:张*会                                             

2025年11月1日,本局接到举报,称洪江市安江镇超吉牛鲜切火锅店(个体工商户)在抖音团购活动中的服务价格与宣传价格不符。根据该举报,2025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门口立牌内容为“超吉牛鲜切牛肉49元/位,1米以下儿童免费,1.1米-1.2米儿童半价”,该经营场所收银台立牌内容为“养生牛骨原汤鸳鸯锅底,红汤+清汤38元,红汤+酸汤38元,清汤+酸汤38元,红汤+菌汤49元,全麻辣红汤49元”。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立牌上的1米以下儿童免费内容是打印错误,实际是1.1米以下儿童免费。1.1米-1.2米儿童半价,实际是1.1米-1.2米儿童25元/位。当事人能提供结账单证明单人餐为49元/位,儿童餐为25元/位,鸳鸯锅底:红汤+清汤38元,红汤+酸汤38元,清汤+酸汤38元。洪江市安江镇超吉牛鲜切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9月13日开业。2025年10月13日上架抖音平台。超吉牛鲜切牛肉自助火锅在抖音平台的运营主体是洪江市安江镇超吉牛鲜切火锅店(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一共五个品类,分别是【单人餐福利】鲜切牛肉自助火锅、【双人福利】鲜切牛肉自助火锅(含锅底)、【四人餐福利】鲜切牛肉自助火锅(含锅底)、【锅底】鸳鸯锅福利、【儿童餐福利】鲜切牛肉自助火锅。【单人餐福利】鲜切牛肉自助火锅包括:自助餐1份、米饭1份、餐具1份,锅底需另外收费;【双人福利】鲜切牛肉自助火锅(含锅底)包括:自助餐2份、锅底3选一(红汤+清汤1份/红汤+酸汤1份/清汤+酸汤1份)、餐具2份;【四人餐福利】鲜切牛肉自助火锅(含锅底)包括:自助餐4份、锅底3选一(红汤+清汤1份/红汤+酸汤1份/清汤+酸汤1份)、餐具4份;【锅底】鸳鸯锅福利包括:鸳鸯锅1份;【儿童餐福利】鲜切牛肉自助火锅包括:自助不限量食物,锅底需另外收费,1.1米以下免费,1.1米-1.3米(儿童票)。根据举报人提供抖音截图显示“【单人餐福利】鲜切牛肉自助火锅抖音平台划线价为188元,抖音平台销售价为48元;【双人餐福利】鲜切牛肉自助火锅(含锅底)抖音平台划线价为414元,抖音平台销售价为134元;【四人餐福利】鲜切牛肉自助火锅(含锅底)抖音平台划线价为790元,抖音平台销售价为230元;【锅底】鸳鸯锅福利抖音平台划线价为58元,抖音平台销售价为38元;【儿童餐福利】鲜切牛肉自助火锅抖音平台划线价为98元,抖音平台销售价为25元。”上述划线价不能提供7日内以划线价实际销售过的记录,不能提供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记录。上架链接的目的是宣传店铺。2025年12月3日,抖音平台显示【单人餐福利】鲜切牛肉自助火锅划线价为49元,抖音平台销售价为48元;【双人餐福利】鲜切牛肉自助火锅(含锅底)抖音平台划线价为136元,抖音平台销售价为134元;【四人餐福利】鲜切牛肉自助火锅(含锅底)抖音平台划线价为234元,抖音平台销售价为230元;【锅底】鸳鸯锅福利抖音平台销售价38元;【不含锅底】儿童自助火锅抖音平台销售价25元。经查,当事人2025年11月5日修改了以上品类的划线价。截至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抖音平台营业额为32788.4元。从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营业收入为314764.9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进货共花费153647.28元。从2025年9月13日开业至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儿童餐共销售556单。经查:因当事人抖音平台营业收入无法从总营业收入中独立拆分,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从线下截至本局查获之日,当事人共收取反向抹零数据共556单,涉及金额278元。在得知反向抹零违法后,当事人修改立牌内容。本案共计反向抹零金额278元,违法所得278元。

当事人虚假标注被比较价格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经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就洪江市安江镇超吉牛鲜切火锅店(个体工商户)涉嫌价格欺诈的有关问题来我局接受询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打印件,证明案件来源;

2、抖音截屏打印件,营业额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涉案团购套餐未在线下销售,且至今未以划线价实际成交过的事实;

3、《询问通知书》(洪市监询通〔2025〕1201-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履行了通知程序及送达情况;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照片,证明对当事人询问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和基本情况;

5、手机抖音截屏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和经营主体资格;

7、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8、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反向抹零的事实;

9、经营场所电脑截图4张,现场提取的结账单3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10、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的公告退款照片1张,更改的立牌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12、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共140张,证明了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

2026年3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16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16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其虚假标注被比较价格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无事实依据。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本局已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固定了当事人抖音团购页面截图及店内现场照片,当事人申辩的无事实依据与客观证据不符。鉴于当事人作为小型市场主体,面临经营压力,且系初次违法,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本局决定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对第一项违法行为的拟处罚金额予以减少。

2026年4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16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16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结算时多收价款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舍零取整”交易习惯;抖音平台显示的188元划线价非本店主观故意设置且实际成交价48元给了消费者优惠,因此不构成欺诈。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舍零取整”仅指让利消费者的“正向抹零”,不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反向抹零”;经营者负有标价主体责任,平台达人问题不能对抗法律义务,“虚构划线价”即使有优惠,也构成价格欺诈,无依据的“高价划线、低价促销”行为,正是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的通过虚假价格比较诱骗消费者的行为。本局决定不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虚假标注被比较价格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虚假标注被比较价格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二、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虚假标注被比较价格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社会影响较小,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且初次违法,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八点“【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当事人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

二、对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不长,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一、对于当事人虚假标注被比较价格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八点“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3000元。  

二、对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十一点“2.从轻情形: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不少于150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截止案件终结,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8元;

2、罚款1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78元;

3、罚款4000元,共计罚没款427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27******1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的2‰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