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17 09:24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潮依汇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洪江市潮依汇服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1281******93
住所(住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芙蓉西路飞龙商业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生
2026年2月24日,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登记文号:市2026003),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4日对洪江市潮依汇服装店销售的中长款棉衣(执行标准FZ/T 81007-2022,安全类别:GB 18401-2010(B),生产厂家彬彬服饰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检,经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山东华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纤维含量”不符合FZ/T 81007-2022标准(技术要求聚酯纤维:95±5氨纶:5±3,检验结果聚酯纤维:100,氨纶:0),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报主管局长批准,本局于2026年3月25日对该案件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批不合格中长款棉衣(生产厂家彬彬服饰有限公司)系洪江市潮依汇服装店采购员从株洲市芦淞区刘岚服饰店(位于株洲市东方红服装批发市场)于2025年12月21日进购的。该产品“纤维含量”不符合FZ/T81007-2022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批产品共进购4件,成本价160元/件,销售价格为239元/件,未销售,该批产品货值为956元,违法所得79元,未销售的3件,其中两件由洪江市潮依汇服装店退回总公司(当事人先于本局收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在收到报告之后立即启动了不合格产品的退回程序),目前库存1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用以证明当事人身份及被授权人有权接受询问调查;
证据三:NO:20260000144《监督抽样单》、NO:HBJC/20260207030《检验检测报告》,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中长款棉衣为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
证据四:调查笔录,用以确认当事人销售的中长款棉衣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配货单、退货单,用以证明当事人进货及退货情况;
证据六: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确认产品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启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程序;
证据七:检测机构山东华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明了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应;
2026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25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25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洪江市潮依汇服装店销售不合格中长款棉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违法经营行为。
自由裁量的理由: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未销售,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点,裁量基准“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点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少于1.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中长款棉衣(生产厂家为彬彬服饰有限公司)1件;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956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79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 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627******15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