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16 15:18 信息来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城罚决字〔2025〕A渣土第009号
公司名称:洪江市昌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叶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C66ED08Y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3**************12
住 址: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丁字路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7日在洪江市安江镇林家湾取土工地未按要求设置硬质围挡、未安装冲洗设备、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安江镇林家湾取土工地未按要求设置硬质围挡、未安装冲洗设备、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证明你施工场地未按要求设置硬质围挡、未安装冲洗设备、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的客观事实;
证据二: 照片两张,证明你施工场地未按要求设置硬质围挡、未安装冲洗设备、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的确认;
证据三: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施工场地未按要求设置硬质围挡、未安装冲洗设备、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事实的确认。
2025年1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城罚先告字〔2025〕A渣土第009号),2025年12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城罚听告字〔2025〕A渣土第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7日在洪江市安江镇林家湾取土工地未按要求设置硬质围挡、未安装冲洗设备、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根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来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账号43001511372059999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