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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市监处罚〔2025〕49号

发布时间:2025-11-24 16:55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洪江市黔城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负责人: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81******52

2025年3月24日,我局接到《洪江市医保局案件移送函》(洪医保移字〔2025〕第1号)以及洪江市黔城镇中心卫生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称黔城镇中心卫生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现象,我局执法人员对黔城镇中心卫生院的收费情况展开调查。

接到市医保局移送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洪江市黔城镇中心卫生院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违规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及第六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重复收费:床位费超实际天数39人次,收费141.85元;糖化血红蛋白检测7人次,收费26.53元;诊查费超实际天数1945人次,收费7589.07元;护理费超实际天数726人次,收费2124.99元;肝功能检测2087人次,收费3327.72元;重复开药3人次,收费8.12元;表面麻醉费27人次,收费102.32元;定向透药疗法77人次,收费589.58元;换药67人次,收费123.98元;针灸57人次,收费298.85元,合计违规收费14333.01元;

(二)超标准收费:根管内固定术28人次,收费2390.82元;肌肉注射16人次,收费86.62元;数字化摄影超标63人次,收费56.03元;特大换药146人次,收费474.27元;小儿静脉连续输液28人次,收费34.65元;穴位贴敷治疗35人次,收费464.26元;药品销售价格超标5人次,收费22.03元,合计违规收费3528.68元。

上述价格违规行为造成患者多支付医疗费用17861.69元。

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当事人在诊疗服务活动中未严格执行《怀化市公立医疗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怀化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发改〔2012〕1170号)文件要求(详见《洪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取证单》《病历资料》《费用汇总清单》《违规项目明细表》),向患者重复收费14333.01元,超标准收费3528.68元,涉案违规收费总计17861.69元。

2025年6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80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洪市监责退〔2025〕0618-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该价格违法行为,并在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退还给消费者。由于涉及单项金额过少及总金额较多,同时分布地域广并有超出黔城片区人员数据,故截至2025年9月底当事人已主动退还2405.7元,剩余15455.99元无法清退。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了2025年6-9月的收费情况,未发现当事人有前述违规收费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周雪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2)洪江市医保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情况;

(4)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80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及当事人出具的《洪江市黔城镇中心卫生院关于延期退回医保违规金的申请》,证明我局按法定程序下达责令改正和责令退款通知及当事人申请延期完成清退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退费公告张贴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6)当事人提供的《洪江市黔城镇中心卫生院医保基金使用管理自查自纠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存在重复收费、超标收费的事实;

(7)当事人于2025年4月25日张贴“退款公告”和退费名单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主动开展清退工作;

(8)当事人出具的《洪江市黔城镇中心卫生院医保违规收费清退公示后未能清退情况说明》及退费明细表,证明当事人截止到2025年9月底共计退费2405.7元,剩余15455.99元无法清退;

(9)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的洪江市黔城镇中心卫生院2025年6-7月的病历五份,证明当事人已停止前述违规收费行为。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49号)。当事人收到《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4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及第六项“(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清退违规费用,积极整改。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一点“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少于18.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455.99元。

2、处以0.3倍罚款5358.51元。  

以上合计:20814.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270104000301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