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22 09:27 信息来源:洪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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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4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4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7
(三)事故发生经过 8
(四)事故现场情况 9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4
三、事故原因分析 16
(一)直接原因 16
(二)间接原因 17
(一)建议不予追责人员 20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20
(三)建议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23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24
(二)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6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7
2025年10月5日9时02分,洪江市安江镇河西建华路125号洪江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1.188万元。
收到事故消息后,洪江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专门作出指示,要求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并举一反三,警示全市,坚决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为查明问题、吸取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10月11日,洪江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洪江安江锰业责任有限公司“10•·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辉同志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廖*同志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工信局、安江镇人民政府派人组成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法对该事故进行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下设办公室(设市应急管理局),由李*凤兼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实施事故调查日常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询问、视频分析、会商讨论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发生在电解车间屋顶维修作业过程中,因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冒险在没有檩条及椽子支撑的瓦檐边行走造成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湖南省洪江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系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洪江锰业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位于洪江市安江镇河西建华路125号,占地面积4.5万平方米,工商注册号431281100089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7304984103,法定代表人禹*阳,主要从事电解锰、锰锭、锰粉加工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拥有固定资产3800万元。现有1万吨/年电解金属锰生产线1条、6000吨/年锰锭加工生产线1条、金属锰粉加工车间1个。
设置了安环科、生产科、财务室、办公室、供应科、基建科等生产经营机构,有员工95名。
2.事故单位履职情况
洪江锰业公司制定了《车间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湖南省洪江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立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禹*阳为公司安全主要负责人[],肖*为公司安全负责人,李*为公司安全管理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运转和各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022年5月1日,洪江锰业公司与洪江市安江镇洪禹工矿经营部[]签订《湖南省洪江锰业零星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将公司零星工程劳务施工项目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洪江市安江镇洪禹工矿经营部实施,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2024年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时,洪江锰业公司被查处存在环保问题,自2025年3月下旬以来处于停产整改中。为了整改环保问题,2025年5月28日公司制定了《湖南省洪江市锰业责任有限公司环保督查问题整改方案》,针对电解车间未安装氨气无组织排放收集处理设施问题,拟增设电解车间氨气收集处理设施整改。
2025年10月1日,洪江锰业公司委托湖南兴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电解车间氨气收集处理系统技术方案》,计划将氨气收集处理设施安装在电解车间与木工房之间的过道中,因过道上方水槽锈蚀损坏严重,雨天雨水直接降入过道,为了便于安装氨气收集处理设施及日后的保养维护,洪江锰业公司计划进行电解车间屋顶维修作业[] 。2025年10月3日,禹*阳、李*联系向*斌来公司进行厂房维修,未通过洪江市安江镇洪禹工矿经营部组织实施。10月4日,向*斌、向*林、杨*林进场实施作业。
2025年期间,禹*阳、肖*、李*于3月12日和3月26日分别检查公司浆化车间、电解车间各1次,共发现隐患问题2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6次,其中新员工入厂安全培训4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1次,组织模拟发生火灾安全演练1次;安全员李*于2025年3月检查公司各场所18次,发现隐患问题4个。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系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基本情况
根据《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共怀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怀编〔2022〕39号)[]的规定。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督促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根据《关于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关于唐*、易*春2名同志部分工作调整的情况说明》、《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洪江市工贸领域派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的通知》[]规定,粟*智于2025年4月7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局安全专干易*春于2025年6月27日履行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职责;李*于2025年3月20日任湖南省洪江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企安全生产监督员,履行洪江市工信局驻企安全生产监督员职责[]。
2.履职情况
2025年1月至2025年10月,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局长带队检查、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带队检查、驻企安全监督员检查、聘请专家查隐患等多种方式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每月至少两次对洪江锰业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有《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安全生产监督员驻企工作日志》,累计检查发现隐患问题40余条。2025年9月30日组织召开2025年洪江市工贸领域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暨节前安全培训。
(三)事故发生经过
10月5日7时58分,向*林、向*斌与杨松林先后到达电解车间屋顶,向*林用手电钻拧取钉在废旧塑料瓦上的螺丝,负责拆除废旧塑料瓦;向*斌和杨*林用电焊机切割锈蚀严重的檩条并补充新的檩条。施工期间,3人除头戴安全帽外未采取其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洪江锰业公司未派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施工作业。
9时许,因螺丝锈蚀严重,用手电钻拧不下来,向*林便去电解车间屋顶通风天窗处取撬棍(撬棍等工具前一天放在通风天窗处)拆除,9时2分4秒,当向*林取了撬棍沿屋顶转身走到瓦檐边(从电解车间东南侧屋顶往西北侧数第7根工字钢柱顶部的屋檐临边)时,由于此处瓦檐下面的水槽已拆除,瓦檐临边失去支撑(没有檩条和椽子),塑料瓦承受不了其体重而向下弯曲,向*林瞬间失去平衡顺势坠落,向*斌听到响声后朝向其林方向看去,看到向*林在坠落瞬间右手还抓住原水槽支架悬挂了一下,但没抓牢从8.5m高的屋檐边直接坠落到地面。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洪江市安江镇河西建华路125号,洪江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解车间瓦檐临边,坠落的落地点为电解车间第7根工字钢支柱处与木工车间之间的过道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10°7′42″,北纬27°18′55″。此处的工字钢支柱与木工车间的砖柱相距1.5m,工字钢支柱高度8.5m(坠落高度),屋顶瓦檐超出工字钢支柱0.4m,木工车间的屋檐超出砖柱0.4m, 坠落点处瓦檐临边与木工车间屋檐临边相隔0.7m,每根工字钢支柱顶部焊有一根镀锌钢管(水槽托架)并搭设在木工车间屋檐上,原来的水槽和木工车间屋檐处的塑料瓦已于10月4日全部拆除。
根据事故目击人指认,死者坠落至地面后,身体左侧触地,头部朝木工车间一侧,脚朝电解车间一侧,现场可见地面有一叠白色布袋(据向*斌讲述,此布袋是事发后从木工车间拿来垫在向其林头部的),布袋距临近的工字钢柱2m,布袋北侧2.1m处有一顶安全帽外壳弹落在地,布袋东侧0.6m处有一个安全帽的内衬。
屋顶坠落处及周围施工现场未见任何安全防护设施。
事故地理位置图



事故地点地理坐标:东经110°7′42″,北纬27°18′55″。
事故现场相关照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向*林:男,6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33021****1616,居住洪江市安江镇金花村八组,洪江锰业公司电解车间进行屋顶维修作业人员,2025年10月5日15时51分,经洪江市中医医院宣布临床死亡。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1.188万元(不含行政处罚)。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0月5日9时3分,向*斌打电话向李延明报告,然后与杨*林赶紧下到地面查看向其林伤情。
9时03分,李*明打电话给肖华,告知施工现场发生坠落事故,正在仓库领取尾矿库维修材料的肖*和李*迅速赶往事发地点查看情况。
9时07分,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9时10分,李*明打电话向禹晓阳汇报,并到宿舍去叫了禹*阳,禹*阳随即赶往事故现场。
22时30分,安江镇镇长向*平接到洪江市锰业公司负责人禹*阳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22时43分,安江镇镇长向*平向洪江市工信局党委书记杨*锋报告了事故情况,杨*锋随即向市分管领导报告了事故情况。
23时10分,洪江市工信局党委书记杨*锋向洪江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凤报告,李*凤随即向市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了事故情况。
10月6日2时09分,洪江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事故系统录入上报。
在收到事故消息后,洪江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专门作出指示,迅速成立了3个事故处置小组,要求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0月5日9时3分,向*斌与杨*林赶紧下到地面查看向*林伤情,看到向*林还保持摔下来的样子,左侧身体着地,过了几分钟,向*林自己翻身过来,保持侧躺的姿势,向*斌便到木工房拿来一叠布袋垫在向其林头部。
9时03分,肖*接到报告后和李*迅速赶往事发地点查看情况。
9时10分,禹*阳知道后随即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9时18分,洪江市中医医院120救护车及医疗人员赶到,医生为向*林进行了初步检查,然后用担架将伤者抬上救护车(公司安排向*斌、杨*林、李*三人随车)送往洪江市中医医院。入院后对伤者进行了CT、DR检查,因伤者身上多处骨折,并且血压持续上不去,医生要求家属送上一级医院抢救治疗。
10时54分,向*斌打电话联系了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护车及医疗人员于上午12时许到达洪江市中医医院,对伤者进行检查后拒绝收治。
15时许,伤者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5时51分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10月6日,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和安江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核查小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初步核查,洪江锰业公司相关负责人与死者家属协调善后事宜。
10月7日,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和安江镇人民政府组织洪江锰业公司与死者家属方多次协商善后赔偿事宜。
10月8日,洪江锰业公司与死者家属方在安江镇司法所达成了赔偿协议,之后家属将死者向*林的遗体拖回家进行后事处理。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洪江市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应急、公安、工信、医院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救援,除了洪江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迟报事故信息问题外,事故信息接收、批转、报送等环节高效快捷,各部门响应迅速,符合相关规定。目前,家属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平稳,无社会负面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向*林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冒险在没有檩条及椽子支撑的瓦檐边行走。[]
2.间接原因
(1)未设立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在轻质型材的屋面作业未提前搭设工作平台、防坠落安全平网、临时走道板[]等安全防护设施。
(2)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足。3人作业只配发了2副安全带,未配备安全帽[]。
(3)高处作业现场监管缺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未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护。
(4)教育培训不到位,对3名高处作业人员只是口头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没有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
(5)公司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
① 未对高处作业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资格审查。事发时3名现场作业人员无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② 高处作业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③ 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到高处作业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高空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系安全带等)[]。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湖南省洪江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1.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冒险在没有檩条及椽子支撑的瓦檐边行走。
2.教育培训不到位。对3名高处作业人员只是口头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没有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
3.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足。3人作业只配发了2副安全带,未配备安全帽。
4.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屋顶维修作业未提前搭设工作平台、防坠落安全平网、临时走道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没有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护。
5.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将公司零星工程劳务施工项目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高处作业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资格审查,事发时3名现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人员施工过程中未到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高空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系安全带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二)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 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洪江市工信局驻企安全生产监督员李*履行驻企监督员的职责不到位。对洪江锰业公司安全负责人、安全员2025年4至9月未履行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监督不力;对企业停产期间(2025年7—9月)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不清楚企业实施氨气收集处理系统改造的时间和企业马上实施电解车间屋面维修项目等安全生产情况。
(2)洪江市工信局安全专干易*春履行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职责不到位。不清楚中共洪江市委、洪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洪江市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报告整改方案》(洪发〔2025〕4号)实施过程中的企业电解车间氨气收集处理系统及电解车间屋面维修项目实施情况;2025年9月26日对企业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进入企业检查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责人员
向*林,男,汉族,1965年出生,群众,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冒险在没有檩条及椽子支撑的瓦檐边行走,发生坠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湖南洪江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1)教育培训不到位。对3名高处作业人员只是口头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没有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2)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足。3人作业只配发了2副安全带,未配备安全帽。(3)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屋顶维修作业未提前搭设工作平台、防坠落安全平网、临时走道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没有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护。(4)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将公司零星工程劳务施工项目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高处作业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资格审查,事发时3名现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人员施工过程中未到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高空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系安全带等)。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由洪江市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禹*阳:男,汉族,1980年10月出生,群众,身份证号码:433031****0013,湖南省洪江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人,主持公司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将公司零星工程劳务施工项目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高处作业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资格审查,事发时3名现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 ,对3名高处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到位,3人作业只配发了2副安全带,未配备安全帽;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七)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建议由洪江市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肖 *:男,汉族,1977年3月出生,群众,身份证号码:433021****0014,湖南省洪江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3名高处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2025年4至9月未履行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作业人员施工过程中未到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高空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系安全带等)。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第四十六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六条[],建议由洪江市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李 *:男,汉族,1977年11月出生,群众,身份证号码:431281****0415,湖南省洪江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员。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3名高处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2025年4至9月未履行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作业人员施工过程中未到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高空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系安全带等)。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第四十六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六条,建议由洪江市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1.李*: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级主任科员、驻企安全监督员。履行驻企监督员的职责不到位,对洪江锰业公司安全负责人、安全员2025年4至9月未履行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监督不力;对企业停产期间(2025年7—9月)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不清楚企业实施氨气收集处理系统改造的时间和企业马上实施电解车间屋面维修项目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2.易*春:男,汉族,1979年4月出生,群众,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电力股股员、安全专干。履行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职责不到位,不清楚中共洪江市委、洪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洪江市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报告整改方案》实施过程中的企业电解车间氨气收集处理系统及电解车间屋面维修项目情况;2025年9月26日对企业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进入企业检查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3.粟*尚:男,侗族,1990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25年4月7日以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 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局驻企安全监督员、安全专干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督导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予以书面检查处理。
(四)其他建议
责成洪江市工信局向洪江市人民政府做出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此次事故主要暴露出:
(一)事故发生单位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高处作业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资格审查,且在作业前仅口头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没有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没有为施工人员配备高空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3人作业只配发了2副安全带,未配备安全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屋顶维修作业未提前搭设工作平台、防坠落安全平网、临时走道板等安全防护设施;高处作业现场监管缺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没有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护;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人员施工过程中未到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高空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系安全带等);将公司零星工程劳务施工项目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二)行业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 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驻企安全生产监督员李伟履行驻企监督员的职责不到位,对洪江锰业公司安全负责人、安全员2025年4至9月未履行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监督不力,对企业停产期间(2025年7—9月)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不清楚企业实施氨气收集处理系统改造的时间和企业马上实施电解车间屋面维修项目等安全生产情况;安全专干履行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职责不到位,不清楚中共洪江市委、洪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洪江市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报告整改方案》(洪发〔2025〕4号)实施过程中的企业电解车间氨气收集处理系统及电解车间屋面维修项目实施的安全生产情况,2025年9月26日对企业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进入企业检查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三)组织安全生产学习不力,不清楚如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是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未理解清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定义,认为企业停产期间的管理、维修活动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认为企业企业停产期间的环保整改行为不是生产经营行为;二是以领导带队检查的方式落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弱化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三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未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未能严格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出现安全员在企业停产期间未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主要负责人在出现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问题。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洪江市工信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为契机,持续推进本行业领域潜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力度,认真排查治理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全市工贸行业,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做实做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和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省安委办编制的《部分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工作指南》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按程序执法,避免“重检查轻处罚”、“只责令整改不处罚”和监督检查“走过场”现象,确保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二)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湖南省洪江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上岗作业;加强对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控,通过在高处作业场所搭设临时走道板,铺设安全平网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现场本质安全;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同时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生产、施工过程中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各有关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理论知识的学习,弄清并掌握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媒介作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普及相关安全知识技能。同时要督促有关行业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新进员工、重点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的培训,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一会三卡”制度,及时预判风险,消除事故隐患。
附件:1.洪江安江锰业责任有限公司“10•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2.洪江安江锰业责任有限公司“10•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伤亡人员名单
3.洪江安江锰业责任有限公司“10•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洪江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1
洪江安江锰业责任有限公司“10•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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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成员分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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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辉 |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
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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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廖 * |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
副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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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向*娇 |
市人民政府办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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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凤 |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
综合组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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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冯*鹏 |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
管理组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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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杨 * |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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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谢*民 |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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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向 * |
市工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
技术组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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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王 * |
安江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管理组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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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向*荣 |
市应急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 |
综合组副组长 技术组副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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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陈 * |
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
管理组副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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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易*文 |
市公安局民警 |
技术组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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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唐*泽 |
市应急局协调股股长 |
综合组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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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段*臣 |
市应急局协调股工作人员 |
综合组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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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杨*平 |
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和预案股股长 |
管理组副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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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蒋*方 |
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中队长 |
管理组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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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易*超 |
市应急局协调股工作人员 |
综合组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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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李*光 |
市总工会劳服部副部长 |
管理组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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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唐 * |
市工信局股长 |
技术组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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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梁 * |
怀化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
技术组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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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伍*发 |
怀化市建筑工程师 |
技术组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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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 请 |
杨*全 |
市纪委监委二级主任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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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顺 |
市纪委监委一级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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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洪江安江锰业责任有限公司“10•5”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伤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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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人员身份 |
伤害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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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林 |
男 |
60岁 |
433021****1616 |
洪江市安江镇金花村八组 |
湖南省洪江市锰业责任有限公司杂工 |
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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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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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 目 |
金额(万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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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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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费(含护理费) |
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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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丧葬及抚恤费用 |
0.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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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补助及救济费用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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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歇工工资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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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善后处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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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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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现场抢救费用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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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清理现场费用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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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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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财产损失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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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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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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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91.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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