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8 14:39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洪政办发〔2024〕9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公职律师管理激励措施》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公职律师管理激励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洪江市公职律师管理激励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市中的职能作用,更好激励在建设现代化新洪江进程中担当作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中法办发〔2021〕4号)、《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人才引领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怀发〔2017〕5号)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程序和职责
第五条 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任职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并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 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 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市委、市政府、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和注销公职律师证书按照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职权、条件。
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非公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任)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地区、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
第九条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遴选工作。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第十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职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公职律师(含正在申请人员)从事法律事务产生的差旅费、培训费、协会会费等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十一条 重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积极组织公职律师参与处理相关重要法律事务。市财政将公职律师办案经费按5000元/人/年纳入预算并拨付至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要加快发展公职律师队伍,通过引进配备法律人才,选调、招录已取得公职律师证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等方式,为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和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定期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履行平安建设职责进行推优(先进个人不占单位名额),重点考评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参与全市重大案件办理和重点项目洽谈,以及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备案。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进一步激发公职律师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洪江市司法局承担。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