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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司法局关于《洪江市公职律师管理激励措施》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9 14:51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大意义。为加强全市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市中的职能作用,更好激励在建设现代化新洪江进程中担当作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制定依据

本措施的制定依据和参考主要有三类。一是法律类,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二是规章类,包含《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三是重要文件类,包含《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中法办发〔2021〕4号)、《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人才引领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怀发〔2017〕5号)等。

三、公职律师的范围

本措施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四、申请公职律师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任职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并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五、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 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市委、市政府、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六、公职律师的权利

1.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职权、条件。

2.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职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公职律师(含正在申请人员)从事法律事务产生的差旅费、培训费、协会会费等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

七、公职律师的义务

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非公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任)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地区、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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