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2 09:14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洪政办发〔2024〕2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相关单位:
《洪江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洪江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加强村级党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引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完善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须经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设施,农业资产,材料物资,无形资产,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森林、果园、建设用地(含宅基地)、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等,以及国家所有让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占有、使用、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农村经营服务站)、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协助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农业农村部门(农村经营服务站)主要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业务人员培训,审计监督等工作。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资金核算,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推行“村财乡代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签订的合法性、村级债权债务维权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成立以乡镇党委主要领导为主任,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副主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的管理。依托乡镇纪委、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司法所、乡村振兴站、自然资源所等部门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购建、使用、处置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聘请第三方机构代理记账。
第八条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三资”管理监督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专题会议,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相关工作,通报“三资”管理监督工作情况;
(二)负责督促“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方案或年度经营计划;
(三)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报酬、补贴、养老保险等;
(四)每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理核查工作;
(五)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工作;
(六)负责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购建、交易,资源的开发利用、投资入股等事项;
(七)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职责:
(一)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决策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五权不变”的原则,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
(二)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
(三)按照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记账要求、统一审核流程、统一公开内容、统一归档标准的“五统一”要求,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报账审批、财务公开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四)负责指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建立健全资金登记簿、资源登记簿、资产台账;
(五)负责指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理,做到账账、账簿、账表、账实、账证“五相符”;
(六)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经济合同备案登记,建立健全备案登记簿,定期检查和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负责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别进行立卷归档;
(八)督促离任代账会计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后存入财务工作档案。代账会计未办结交接手续前不得离任;
(九)督促和现场监交离任村报账员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出纳交接清单,必须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及时对村报账员出纳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安全完整,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后存入财务工作档案。村报账员未办结交接手续前不得离任。
第十条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代账会计职责:
(一)负责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各类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填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分类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资金运行及资产、资源构建、使用和处置情况,做到账账、账簿、账表、账实、账证“五相符”;
(二)负责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报送的票据,对符合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票据予以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票据不予入账;
(三)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账务处理,核算年度收支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做好年终收益分配和年终决算工作,并定期与报账员进行核对;
(四)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或年度经营计划;
(五)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登记簿、资源登记簿、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登记管理并定期进行核对;
(六)负责按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财务公开资料;
(七)负责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财务资料,确保财务资料完整。代账会计工作异动,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八)负责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安全完整;
(九)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理核实工作;
(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十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数据的涉密保密工作;
(十二)负责“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事项;
(十三)按照“互联网+监督”有关要求录入相关财务数据,完成财务公开工作;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第三方记账的,“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代账会计除不再履行记账职责外,上述其他监管职责不变。
第十一条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资产资源监管人员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项目建设完工验收工作,资产购置、资产处置工作;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登记工作;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收益、租赁收入、发包收入等收取情况;
(五)负责整理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台账及上报工作;
(六)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三资”清理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在任职期内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负总责,理事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第一责任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在任职期内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负总责,监事会主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算或年度经营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执行村级党组织提议、村级党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情况,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四)监督、检查本集体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村党组织、成员会议、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监督情况;
(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委托“村账乡代管”,不再设会计,只设报账员。报账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报账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举确定,可由理事会组成人员兼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报账员更换应由乡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审核任职条件,报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工作职责:
(一)参与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或年度经营计划;
(二)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以及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定期与“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代账会计办理报账交接手续,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
(三)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款项的收支,按收支两条线及时到开户行存款、转款或取现,严禁坐收坐支。定期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按规定限额内留存备用金;
(四)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工作;
(五)报账员离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交接清单存入财务工作档案;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不得离任;
(六)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事项。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民主决策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进行村级党组织提议、村级党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成员(代表)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同意。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或年度经营计划、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坚持不相容职务职责分离原则,审批、审核、会计、报账员、实物保管员不得相互兼任,做到管账不管钱物,管钱物不管账。支票印鉴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办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财务活动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提供真实账、票、合同、记录、报表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工作流程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应在有效的原始凭证上注明事由、签名并附重大事项会议记录、民主决策表、招投标中标书、合同协议、入库验收单、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等附件→报账员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并签名→村级党组织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审核属实签名→监事会(主任及成员2人以上)审核同意并签名盖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审批同意并签名→由报账员进行程序审核、报账后定期报“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代账会计审核入账→报账员定期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报账员说明或对监督意见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及相关制度,公开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运行、强农惠农资金、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对年度预决算、重大财务收支、重大事项及工程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涉及成员利益的事项都必须全过程公开和及时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15天。按月进行财务公开,公开时间7天以上。
财务公开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洁的文字和准确的数据,通过附表或解释说明方式细化公开;公开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逐笔进行公开,并在摘要中注明收(付)款单位或个人、收支事由等详细信息。公开方式上,除“互联网+监督”网络公开外还应通过会议或在公共服务中心、财务公开栏、交通要道、人员活动密集等方便查看的地方固定公开,同时,也可探索利用微信群、QQ群、短信、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辅助公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年度预决算或年度经营计划制度。年度预决算或年度经营计划编制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年度预决算或年度经营计划编制的支出主要包括:生产性支出、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公益支出和其他支出。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遵循依法依规、量力而行、成员受益原则,可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国家投入、财政补助、社会资本、社会捐赠等;资金筹集方式、规模、用途、风险等经民主决策程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做到收有凭、支有据,确保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坚持收支两条线,收入现金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严禁以收抵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和白条抵库。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违规挪用或平调等。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土地补偿费、土地流转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集体债权债务等要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集体所有的资金。账户预留印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和“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负责人私章。预留印鉴必须分开管理,不得由一人保管。除确需用备用金支付的零星支出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必须经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支付。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出借、出租,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集体银行账户搞违纪违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控制在2000元以内,超过限额以外的所有资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资金定期核对制度,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代管会计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开展现金盘点并作好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定期与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代账会计核对账目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联签制度。每一笔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并且要素填写正确齐全,由经手人签名并注明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审批和监事会主任审核签名并盖章后才能作为支出凭证。
第三十条 支出审批权限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理事长直接审批;1000元—5000元的(含5000元),由村级党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并有会议记录;5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由村级党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村级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有会议记录;50000元以上的,经村级党组织提议、村级党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后,由理事长审批。严禁拆分事项或票据金额规避民主决策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的薪酬由标准工资、补贴和绩效工资构成。
标准工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解决,严禁负债、挂账,经民主决策程序,并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后执行。在村支两委任职干部原则上兼职不兼薪。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的各项补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解决,严禁负债、挂账,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并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后执行。在村支两委任职的且由村委会进行了相关补贴的原则上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给予补贴。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度应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或个人的债权应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与内部农户往来欠款按有关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限期、定期进行清收。对确有困难的债权或欠款对象,经村级党组织提议、村级党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备案后核销,未经民主决策程序和审核程序不得擅自核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转让、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资产的类别对所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按要求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落实监管责任人,报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并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及时登记录入固定资产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实施。数额在50000元以下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评估,也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重要资产评估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集体经济组织购置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固定资产由村级党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决定,购置高于5000元的经民主决策程序后购置,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购置;房屋、建筑物等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记录入固定资产登记簿。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处置。原值低于5000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处置由村级党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决定;5000元(含)至10000元的须经村级党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价值在10000元(含)至50000元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价值在50000元(含)至1000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评估处置;价值在100000元(含)以上的,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原则上纳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存入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记录入资产登记簿。资产处置结果报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二条 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经民主决策程序后,原则上纳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管理,实行产权交易,签订合同协议,报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原则,经民主决策程序确认,并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民主决策程序后签订相关协议,并报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强化隐蔽工程及项目工程验收和移交等阶段的监管。项目工程款项支付按照相关要求支付。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对各级财政投入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须做好台账及相关上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十二月份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明确专人对各项资源建立资源登记簿,登记簿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的名称、坐落、面积、类型(耕地、森林、果园、建设用地、草地、荒地、水面)等。
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经营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原则,经民主决策程序确认;实行其他方式经营的,其经营方案经民主决策程序后,签订相关协议,并报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必须使用由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统一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收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必须按规定统一使用主管部门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性支出使用税务发票入账;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财政票据入账;支付干部报酬使用领款人签名的自制明细清单入账。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严格按照《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建立票据领销存登记簿,明确票据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对领用人、领用时间、领用数量、领用号码、作废号码、存根退回销号号码进行详细登记。每年按上级要求对票据进行核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严禁不同单位之间混开,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等行为。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簿、账册、报表、登记簿、移交清册等资料;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单位、分类别存档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阅。实行电子网络管理的,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一)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不健全、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岗位职责不明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与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监督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
(三)乡镇人民政府挪用、挤占、平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混乱或相关人员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整改意见、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
(六)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委员会人员时,对不支持、不配合,人员没有及时安排到位的。
第五十二条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不力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混乱的;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登记簿、资源登记簿、资产台账工作指导不力的;
(四)财务公开工作指导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监管人员参与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统筹的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审计监督中推诿扯皮、贻误工作、泄露秘密的。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情节较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辞职、提请罢免或建议不推荐为候选人;违规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发放干部报酬、各类补贴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对上级或监事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未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而使用外购或自制收据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的开支进行审核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出借、出租集体银行账户以及侵占、截留、挪用、挥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
(七)违规出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擅自动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经济合同未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的;
(十)工程建设项目款未依据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拨付的;
(十一)阻挠监事会履行职责或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的。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主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经教育后仍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议按程序改选(补选)监事会主任。
(一)未按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对发现违规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不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超越监督职权,直接干预、插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或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村社分账前,由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相关工作职责。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