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12 09:24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洪政办发〔2019〕15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8月20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洪江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洪江市实际,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优的服务,办理好企业群众的各类事项,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 “营商环境优化年”“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以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提速为目标,以“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为总抓手,秉承“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推进“一门、一窗、一表、一网、一次”。到2019年底,全面落实省首批公布的100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事项目录(见附件3);到2020年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全覆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一门办理”集中服务
1.推动“多门”变“一门”。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其他权力事项等6类事项清单目录,以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确定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和单位。各相关单位要将本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股室集中(即行政审批股),配强股室力量,将审批权限授权到位,并在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完成改扩建后,整体进驻政府服务中心,确保所有审批事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完成”,实现“多门”变“一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下“只进一扇门”。
2.完善实体大厅功能。抓好各级综合政务实体大厅建设,让行政许可权进得来、放得下、办得好。(1)强化场地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改扩建工程,确保年底以前顺利完工并投入使用。同时,各乡镇要结合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和机构改革工作,调配合适场地优先满足便民服务中心大厅需要,便于集中更多的事项满足群众企业需求。(2)完善设备配置。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要求,实体大厅配备必要的自助服务机、排队取号机、自助评价机、高拍仪等办公设备,并通过自助终端设备开展“24小时不打烊”自助服务。(3)服务网点延伸。将自助设备向乡镇、村(社区)投放,开设自助终端试点,完成实体办事大厅延伸,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
(二)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1.推行“实体一窗”
根据受审分离原则,在政务大厅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改革,按办事频度和关联度优化大厅布局,并按“1+N”的模式设立综合窗口、主题窗口。率先推行群众关注度高的商事登记、工程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三类综合窗,同步推行公安综合窗、税务综合窗、人社综合窗,以及年办件量少于30件的多单位综合窗、办件集中在特定时间的“潮汐”综合窗。
(1)围绕“领照即开业”,加快“商事登记”综合窗改革。进一步做强做优“商事登记”综合窗,梳理、优化、再造市场准入审批流程,编制办事指南,实行市场准入事项“一窗受理、一站办结”,实现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办理时间压缩到3个工作日以内。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落实“照后减证”,许可事项清单以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限制企业经营的依据。
(2)围绕“交地即开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改革。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19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实现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开展并联审批,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一窗受理相关阶段审批资料,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一窗收费”。电力接入、用水报装、用气报装纳入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对外服务,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环节,规范和优化接入(报装)流程、环节、时限、收费等。大力推行多图联审、多测合一、多评合一、区域评估等工作机制,在园区试点“先建后验”告知承诺制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模式。将政府和社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的审批时间压缩至86天、61天之内。
(3)围绕“交房即交证”,深化“不动产登记”综合窗改革。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机制,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一窗受理、一站办结”(法院拍卖、产权部分转让、赠与及拆迁减免等特殊业务除外),进一步梳理、优化、再造不动产综合窗口业务办理流程,编制办事指南,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实现不动产登记产权类业务3—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类业务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2.整合“并联一窗”
加快推进涉及两个部门以上事项的并联审批,由牵头单位负责统筹调度,实现“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一次完成多项审批”。
(1)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人在线下提交“一件事”申请材料的,由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并进行初审分发。对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对申请材料次要条件或次要手续有欠缺的,在当事人承诺补正后,可先予受理分发由职能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后,出具受理告知书,并将纸质材料分发到相关单位。申请人在线上发起“一件事”业务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的,由综合窗口受理后,通过“一件事一次办”业务系统自动进行材料分发,相关单位在收到分发到件提示后进行材料下载、审批操作。
(2)业务部门限时办理。各联办单位在收到分件后,开展全面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能当场办结的,一次性办好。对申请材料次要条件或次要手续有欠缺的,申请人承诺补正,采取容缺方式一次性办好。对申请材料齐全但需多部门到现场查验测量的,由联办的第一个单位发起、共同限时完成;各单位收到应约通知后应及时反馈意见,不反馈意见或不应约进行联合评审或现场勘验的视为同意;各审批部门不得单独进行现场勘验,违者将提请纪委监委严肃追责。各联办单位审批后将结果材料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送(发)至综合受理窗口。
(3)综合窗口统一出件。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结果材料,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后,将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采取现场递交、邮寄和网上传输等方式一次性将结果材料送达申请人。
3.实行“收费一窗”
政务服务大厅开展一窗式集中收费,同时进一步拓展缴费方式,让办事群众能通过现金、刷卡、转账及网上支付等方式完成规费缴纳。2019年底前,市本级和各乡镇政务服务大厅要实现一窗收费。
(三)落实“一表申办”优质服务
1.编好“一件事一次办”责任清单。依照湖南省首批100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及时公布“一件事一次办”目录清单;对“一件事一次办”涉及多个部门的,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8月底之前,落实单独的50件“事”(第51—100项)改革,到2019年底,全面落实省首批公布的100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
2.抓好审批流程再造。聚焦每件“一件事”,市直相关部门要全环节、全链条、全要素进行梳理,并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要求,依法对多个部门审批环节进行取消、归并、压缩,打通关节、归并流程,形成“一件事一次办”新的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
(1)“减环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一律取消;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予以核减;对内容相近、重复设置的行政审批(服务)环节,予以合并;杜绝将后续监管性要求、服务性环节前移到市场准入许可环节。推进部门授权窗口到位,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集体决策许可的事项,均应授权窗口负责人直接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审核合一”,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2)“减材料”。按照“六个一律”要求,推进“减证便民”,做到: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证明材料,凡是开具证明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证明材料,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件、凭证办理的证明材料,凡是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等信用管理手段解决的证明材料,凡是能通过部门间会商核查或实地调查核实的证明材料,凡是能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的证明材料,均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明材料,制定证明材料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3)“减时限”。对涉及原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若前面环节非后面环节的必要前提,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对程序复杂的审批项目,分成若干阶段,明确每个阶段牵头单位(股室)和协办单位(股室)职责,实行联合审批,压缩办理时限。推行前置许可承诺办结制,凡是可以通过事后监管实现技术审查或前置许可的,均应按照“你承诺我审批,你不兑现我撤销”的原则,由申请人根据有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4)“减费用”。对上级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取消;对上级明确的收费优惠政策,要坚决依照执行。
3.整合“一次办”清单表单。对“一件事”涉及多个部门的材料、表格进行精简、优化、合并,由综合窗口整理成一张材料清单和申请表单,方便企业和群众到现场或通过网上平台一次性阅知、一次性填报。
4.探索赋权放权。建立将同一类别审批向一个层级集中、同一链条审批向一个关口集中的审批运行机制。鼓励将个人事项下放到乡镇、园区办理。
(四)加快“一网通办”便捷服务
1.打造“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体系。依托怀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开展相应的实施工作,实现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平台的统一。对面向企业和群众的所有线上线下服务事项,逐步做到一网受理、协同服务,一网通办、全市通办。加快完善与怀化市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统一物流系统、统一支付系统的对接,完善安全保障体系、运维管理体系,2020年底前实现跨系统、跨业务、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
2.实现政务服务数据资源融合共享。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全市统一归集、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以及电子证照、信用信息、金融信息等服务型数据库建设,形成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渠道。加快与怀化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2020年实现怀化市、洪江市两级数据共享。
3.做实网上服务大厅。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要求,各部门审批服务事项(含供气、供水、供电、通讯、网络、电视等民生类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纳入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发布;在2019年9月底前,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对近期确实不具备上网审批条件的要列明原因,并向社会公示。推进实体大厅与网上大厅无缝对接,凡在窗口或网上大厅已填报的事项,不得再要求重复填报。
4.建好便民移动服务终端。在2019年底以前,建好我市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促进“指尖办”。整合市直各部门移动服务终端,汇集更多政务资讯、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打造移动端城市服务统一入口。同时,加强宣传推广,引导群众和企业从“线下办”向“线上办”转移。
(五)确保“一次办好”高效服务
1.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公示系统(湖南)与洪江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优化,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治理认证乱象,全面强化信用监管,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覆盖全市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2.开展“指尖上”全民监督。将12345服务热线作为政务服务客服电话,利用市长信箱、网站、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等“多位一体”的诉求受理渠道和答复反馈渠道,统一受理企业群众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咨询、投诉和反馈,形成工单跟踪督办,做到即时咨询、即时答复,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3.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利用大数据实时监测“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上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件、业务、用户、群众评价满意度等信息数据,重点围绕“一件事一次办”开展全程监督、评价并及时反馈;拓展效能监督深度广度,强化对“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线上线下融合、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等使用效能的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的变动,重新调整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实行“一办三组”(办公室、事项梳理组、平台建设组、工作保障组)的工作运行机制,抽调专人集中办公,按照本方案责任体系(见附件1:洪江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责任体系分工安排表)要求,加强对全市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各乡镇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参照我市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落细。
(二)宣传引导,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积极宣传“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对“一件事一次办”全流程操作指南进行解读解说,告知群众操作方法,提高群众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不断提供公众认知度和社会应用水平。同时,要积极开展体验式办理,各级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开展体验式办理,办一次手续、走一遍流程,找到“堵点”和“痛点”,建立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巩固改革成果。
(三)明确责任,强化考核
“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已列入2019年度省委改革工作重要内容,也是省委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0条措施之一,我市也将“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纳入了2019年全市绩效考核指标。各级各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并根据全市统一安排,紧盯任务时间节点,逐项落实工作责任;同时,各乡镇和市直相关单位攻破一件“事”,要即时填报《100个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实现情况表》(见附件2),每半月向市政府办(行政中心221室)条目式简要报送工作情况,遇到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汇报,以便市政府办及时调度,督导解决。市政府办将半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改革进展情况;同时,将协同相关部门综合运用督查激励、通报问责、第三方评估等手段,对工作滞后的乡镇和市直部门重点督办。对督办后仍未见成效的,提请市政府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情节严重、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交由市纪委监委严肃查处。
附件:1.洪江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责任体系分工安排表
2.100个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实现情况表
3.“一件事一次办”首批100项事项目录表
附件1
洪江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责任体系分工安排表
总体 要求 |
主要 任务 |
具体目标 |
分 管 副市长 |
牵头部门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备注 |
推动“一门办理”集中服务 |
推动“多门”变“一门” |
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其他权力事项等6类事项清单目录,以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确定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和单位。各相关单位要将本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股室集中(即行政审批股),配强股室力量,将审批权限授权到位,并在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完成改扩建后,整体进驻政府服务中心,确保所有审批事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完成”,实现“多门”变“一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下“只进一扇门”。 |
杨 军 |
市政府办 |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接待服务中心、市直各有关部门 |
2019年12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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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实体大厅功能 |
强化场地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改扩建工程,确保年底以前顺利完工并投入使用。同时,各乡镇要结合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和机构改革工作,调配合适场地优先满足便民服务中心大厅需要,便于集中更多的事项满足群众企业需求。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接待服务中心 |
各乡镇,市直相关单位 |
2019年12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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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设备配置。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要求,实体大厅配备必要的自助服务机、排队取号机、自助评价机、高拍仪等办公设备,并通过自助终端设备开展“24小时不打烊”自助服务。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财政局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相关单位 |
2019年8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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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网点延伸。将自助设备向乡镇、村(社区)投放,开设自助终端试点,完成实体办事大厅延伸,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财政局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各乡镇,市直相关单位 |
2019年10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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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
推行“实体一窗” |
根据受审分离原则,在政务大厅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改革,按办事频度和关联度优化大厅布局,并按“1+N”的模式设立综合窗口、主题窗口。率先推行群众关注度高的商事登记、工程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三类综合窗,同步推行公安综合窗、税务综合窗、人社综合窗,以及年办件量少于30件的多单位综合窗、办件集中在特定时间的“潮汐”综合窗。 |
杨 军 |
市政府办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中心等市直相关单位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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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领照即开业”,加快“商事登记”综合窗改革。进一步做强做优“商事登记”综合窗,梳理、优化、再造市场准入审批流程,编制办事指南,实行市场准入事项“一窗受理、一站办结”,实现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办理时间压缩到3个工作日以内。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落实“照后减证”,许可事项清单以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限制企业经营的依据。 |
邓亦兵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政府办等市直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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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交地即开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改革。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19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实现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开展并联审批,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一窗受理相关阶段审批资料,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一窗收费”。电力接入、用水报装、用气报装纳入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对外服务,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环节,规范和优化接入(报装)流程、环节、时限、收费等。大力推行多图联审、多测合一、多评合一、区域评估等工作机制,在园区试点“先建后验”告知承诺制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模式。将政府和社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的审批时间压缩至86天、61天之内。 |
全振华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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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
推行“实体一窗” |
围绕“交房即交证”,深化“不动产登记”综合窗改革。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机制,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一窗受理、一站办结”(法院拍卖、产权部分转让、赠与及拆迁减免等特殊业务除外),进一步梳理、优化、再造不动产综合窗口业务办理流程,编制办事指南,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实现不动产登记产权类业务3-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类业务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
全振华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市税务局、自然资源局等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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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并联一窗” |
加快推进涉及两个部门以上事项的并联审批,由牵头单位负责统筹调度,实现“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一次完成多项审批”。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各事项牵头单位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9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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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人在线下提交“一件事”申请材料的,由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并进行初审分发。对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对申请材料次要条件或次要手续有欠缺的,在当事人承诺补正后,可先予受理分发由职能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后,出具受理告知书,并将纸质材料分发到相关单位。申请人在线上发起“一件事”业务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的,由综合窗口受理后,通过“一件事一次办”业务系统自动进行材料分发,相关单位在收到分发到件提示后进行材料下载、审批操作。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9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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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
整合“并联一窗” |
业务部门限时办理。各联办单位在收到分件后,开展全面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能当场办结的,一次性办好。对申请材料次要条件或次要手续有欠缺的,申请人承诺补正,采取容缺方式一次性办好。对申请材料齐全但需多部门到现场查验测量的,由联办的第一个单位发起、共同限时完成;各单位收到应约通知后应及时反馈意见,不反馈意见或不应约进行联合评审或现场勘验的视为同意;各审批部门不得单独进行现场勘验,违者将提请纪委监委严肃追责。各联办单位审批后将结果材料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送(发)至综合受理窗口。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9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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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窗口统一出件。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结果材料,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后,将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采取现场递交、邮寄和网上传输等方式一次性将结果材料送达申请人。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9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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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收费一窗” |
政务服务大厅开展一窗式集中收费,同时进一步拓展缴费方式,让办事群众能通过现金、刷卡、转账及网上支付等方式完成规费缴纳。2019年底前,市本级和各乡镇政务服务大厅要实现一窗收费。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9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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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一表申办”优质服务 |
编好“一件事一次办”责任清单 |
依照湖南省首批100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及时公布“一件事一次办”目录清单;对“一件事一次办”涉及多个部门的,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8月底之前,落实单独的50件“事”(第51—100项)改革,到2019年底,全面落实省首批公布的100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8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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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一表申办”优质服务 |
抓好审批流程再造 |
聚焦每件“一件事”,市直相关部门要全环节、全链条、全要素进行梳理,并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要求,依法对多个部门审批环节进行取消、归并、压缩,打通关节、归并流程,形成“一件事一次办”新的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司法局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8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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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环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一律取消;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予以核减;对内容相近、重复设置的行政审批(服务)环节,予以合并;杜绝将后续监管性要求、服务性环节前移到市场准入许可环节。推进部门授权窗口到位,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集体决策许可的事项,均应授权窗口负责人直接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审核合一”,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司法局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8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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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材料”。按照“六个一律”要求,推进“减证便民”,做到: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证明材料,凡是开具证明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证明材料,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件、凭证办理的证明材料,凡是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等信用管理手段解决的证明材料,凡是能通过部门间会商核查或实地调查核实的证明材料,凡是能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的证明材料,均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明材料,制定证明材料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司法局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8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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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一表申办”优质服务 |
抓好审批流程再造 |
“减时限”。对涉及原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若前面环节非后面环节的必要前提,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对程序复杂的审批项目,分成若干阶段,明确每个阶段牵头单位(股室)和协办单位(股室)职责,实行联合审批,压缩办理时限。推行前置许可承诺办结制,凡是可以通过事后监管实现技术审查或前置许可的,均应按照“你承诺我审批,你不兑现我撤销”的原则,由申请人根据有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司法局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8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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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费用”。对上级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取消;对上级明确的收费优惠政策,要坚决依照执行。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财政局 市司法局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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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一次办”清单表单 |
对“一件事”涉及多个部门的材料、表格进行精简、优化、合并,由综合窗口整理成一张材料清单和申请表单,方便企业和群众到现场或通过网上平台一次性阅知、一次性填报。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8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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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赋权放权 |
建立将同一类别审批向一个层级集中、同一链条审批向一个关口集中的审批运行机制。鼓励将个人事项下放到乡镇、园区办理。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政务服务中心 市司法局 市委编办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9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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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一网通办”便捷服务 |
打造“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体系 |
依托怀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开展相应的实施工作,实现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平台的统一。对面向企业和群众的所有线上线下服务事项,逐步做到一网受理、协同服务,一网通办、全市通办。加快完善与怀化市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统一物流系统、统一支付系统的对接,完善安全保障体系、运维管理体系,2020年底前实现跨系统、跨业务、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按具体目标中相应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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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政务服务数据资源融合共享 |
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全市统一归集、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以及电子证照、信用信息、金融信息等服务型数据库建设,形成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渠道。加快与怀化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2020年实现怀化市、洪江市两级数据共享。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按具体目标中相应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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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网上服务大厅 |
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要求,各部门审批服务事项(含供气、供水、供电、通讯、网络、电视等民生类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纳入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发布;在2019年9月底前,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对近期确实不具备上网审批条件的要列明原因,并向社会公示。推进实体大厅与网上大厅无缝对接,凡在窗口或网上大厅已填报的事项,不得再要求重复填报。 |
杨 军 |
市政府办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按具体目标中相应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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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好便民移动服务终端 |
在2019年底以前,建好我市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促进“指尖办”。整合市直各部门移动服务终端,汇集更多政务资讯、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打造移动端城市服务统一入口。同时,加强宣传推广,引导群众和企业从“线下办”向“线上办”转移。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按具体目标中相应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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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一次办好”高效服务 |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
做好公示系统(湖南)与洪江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优化,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治理认证乱象,全面强化信用监管,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覆盖全市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
杨 军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发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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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指尖上”全民监督 |
将12345服务热线作为政务服务客服电话,利用市长信箱、网站、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等“多位一体”的诉求受理渠道和答复反馈渠道,统一受理企业群众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咨询、投诉和反馈,形成工单跟踪督办,做到即时咨询、即时答复,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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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电子监察系统 |
利用大数据实时监测“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上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件、业务、用户、群众评价满意度等信息数据,重点围绕“一件事一次办”开展全程监督、评价并及时反馈;拓展效能监督深度广度,强化对“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线上线下融合、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等使用效能的监督。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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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的变动,重新调整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实行“一办三组”(办公室、事项梳理组、平台建设组、工作保障组)的工作运行机制,抽调专人集中办公,按照本方案责任体系(见附件1:洪江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责任体系分工安排表)要求,加强对全市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各乡镇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也要参照市里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落细。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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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引导,营造氛围 |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积极宣传“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对“一件事一次办”全流程操作指南进行解读解说,告知群众操作方法,提高群众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不断提供公众认知度和社会应用水平。同时,要积极开展体验式办理,各级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开展体验式办理,办一次手续、走一遍流程,找到“堵点”和“痛点”,建立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巩固改革成果。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委宣传部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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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强化考核 |
“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已列入2019年度省委改革工作重要内容,也是省委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0条措施之一,我市也将“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纳入2019年全市绩效考核指标。各级各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并根据全市统一安排,紧盯任务时间节点,逐项落实工作责任;同时,各乡镇和市直相关单位攻破一件“事”,要即时填报《100个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实现情况表》(见附件2),每半月向市政府办条目式简要报送工作情况,遇到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汇报,以便市政府办及时调度,督导解决。市政府办将半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改革进展情况;同时,将协同相关部门综合运用督查激励、通报问责、第三方评估等手段,对工作滞后的乡镇和市直部门重点督办。对督办后仍未见成效的,提请市政府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情节严重、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交由市纪委监委严肃查处。 |
杨 军 |
市政府办 市绩效办 市纪委监委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按每件“事”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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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100个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实现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现一次办时间 |
涉及部门 |
原有流程环节(个) |
现有流程环节(个) |
打通(整合)办事系统(个) |
原需提交表格材料(份) |
现需提交表格材料(份) |
原需办理次数 |
实现一次办方式(线下/线上) |
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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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表(100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涉及事项 |
涉及部门 |
证照名称 |
办理层级 |
备注 |
1 |
我要开商场超市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市、县级 |
|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 咖啡店、酒吧、茶座外)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市、县级 |
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周边有文物保护单位的进行报告表审批;经营餐饮或安装中央空调的进行备案 |
||
1 |
我要开商场超市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2 |
我要开便利店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店、酒吧、茶座外)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市、县级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3 |
我要开水果店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店、酒吧、茶座外)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市、县级 |
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3 |
我要开水果店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 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以下不需要办理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4 |
我要开办食品 生产企业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市级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有机械化生产的进行报告表审批,没有机械化生产的进行备案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4 |
我要开办食品 生产企业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5 |
我要开办食品 生产小作坊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新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
县级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6 |
我要开饭店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市、县级 |
|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6 |
我要开饭店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7 |
我要开酒吧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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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我要开小餐馆(50平方米以下)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新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9 |
我要开面包店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新发(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 )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50平方米以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9 |
我要开面包店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10 |
我要开饮品店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新发(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 )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50平方米以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纯手工制作不需要办理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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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我要开茶楼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新发(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 )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50平方米以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
||
11 |
我要开茶楼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12 |
我要开粉面馆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新发(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 )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50平方米以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12 |
我要开粉面馆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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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我要开药店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市、县级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14 |
我要开酒店、宾馆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 |
公安部门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市、县级 |
|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
||
14 |
我要开酒店、宾馆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依法确定是否办理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店、酒吧、茶座外)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市、县级 |
|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15 |
我要开医疗 器械店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市、县级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15 |
我要开医疗 器械店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16 |
我要开旅行社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旅行社设立(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17 |
我要开网吧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市、县级 |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公安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 |
市、县级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17 |
我要开网吧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店、酒吧、茶座外)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市、县级 |
|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兼营食品的情况下办理 |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18 |
我要开KTV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市、县级 |
|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店、酒吧、茶座外)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市、县级 |
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兼营食品的情况下办理 |
||
18 |
我要开KTV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19 |
我要经营足浴、洗浴场所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店、酒吧、茶座外)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市、县级 |
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19 |
我要经营足浴、洗浴场所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兼营食品的情况下办理 |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20 |
我要开理发店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店、酒吧、茶座外)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市、县级 |
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21 |
我要开美容院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店、酒吧、茶座外)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市、县级 |
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22 |
我要开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市、县级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22 |
我要开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23 |
我要开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直接申请设立 |
教育部门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市、县级 |
|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 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店、酒吧、茶座外)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市、县级 |
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有实验室的情况进行报告表审批 |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有食堂的情况下办理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24 |
我要办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 机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政部门 |
|
市、县级 |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25 |
我要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民办学校审批 |
教育部门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市、县级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政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店、酒吧、茶座外)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市、县级 |
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市、县级 |
|
||
26 |
我要开游泳馆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店、酒吧、茶座外)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市、县级 |
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县区办理) |
体育部门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市、县级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26 |
我要开游泳馆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周边有文物保护单位的进行报告表审批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27 |
我要开诊所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市、县级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20张床位以下进行备案;20张以上、500张以下报告表审批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28 |
我要开办职业中介机构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职业中介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职业介绍服务许可证 |
市、县级 |
|
||
28 |
我要开办职业中介机构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29 |
我要开印刷企业(不含出版物类)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
新闻出版部门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市、县级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30 |
我要办理卷烟 零售资格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30 |
我要办理卷烟 零售资格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
烟草部门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市、县级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31 |
我要开办燃气 销售网点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城市燃气经营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市、县级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32 |
我要开健身馆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32 |
我要开健身馆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33 |
我要开电影院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店、酒吧、茶座外)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市、县级 |
|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
电影管理部门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市、县级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市、县级 |
5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周边有文物保护单位的进行报告表审批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34 |
我要开专科医院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1)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2)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3)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20张床位以下进行备案;20张床位以上、500张床位以下报告表审批;500张床位以上报告书审批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35 |
我要开劳务 派遣公司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36 |
我要开宠物医院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动物诊疗许可证新发 |
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37 |
我要开干洗店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
县级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县级 |
|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38 |
我要开洗车行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1)场地符合性审查;(2)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39 |
我要开画店画廊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40 |
我要开电玩城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
文化部门 |
文化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
||
特种行业许可 |
公安部门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县级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
县级 |
|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 |
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41 |
我要开表演机构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县级 |
|
演出管理许可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演出管理许可证 |
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42 |
我要买卖二手房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不动产登记证 |
县级 |
|
核税缴税 |
税务部门 |
税票 |
市、县级 |
|
||
43 |
我要办 公积金贷款 |
不动产抵押登记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
市、县级 |
|
贷款条件审核;签订贷款合同;放款 |
公积金中心 |
|
市、县级 |
|
||
44 |
我要经营 货物运输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
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市、县级 |
|
||
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
市、县级 |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县级 |
|
||
45 |
我要经营 道路客运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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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市、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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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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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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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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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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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我要办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
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
市级 |
省直管县可在县级办理 |
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交通违法未满12分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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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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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我要办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
市级 |
省直管县可在县级办理 |
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交通违法未满12分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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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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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我要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资格证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认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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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证明;(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3)无暴力犯罪、无吸毒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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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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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我要办网约出租 汽车驾驶员 资格证 |
从业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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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证明;(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3)无暴力犯罪、无吸毒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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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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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我要开养老院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市、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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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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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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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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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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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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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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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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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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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养老机构备案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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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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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办理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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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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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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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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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我要办理生育证 |
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
卫生健康部门 |
生育证 |
县级 |
再婚夫妻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
52 |
我要生二孩 |
再生育审批 |
卫生健康部门 |
生育证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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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我要办理教师 资格证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育部门 |
教师资格证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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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我买了房子需要 落户 |
购房落户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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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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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我要考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
普通话等级鉴定 |
教育部门(普通话测试站) |
普通话等级证书 |
市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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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我要办理身份证 |
身份证办理 |
公安部门 |
身份证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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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我要办理港、澳通行证 |
港、澳通行证 |
公安部门 |
港、澳通行证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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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我要迁入户口(高校毕业生落户) |
高校毕业生落户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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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
59 |
我要办理(暂) 居住证 |
居住证申领 |
公安部门 |
暂住证;居住证 |
县级 |
育龄妇女(18至49周岁)应交验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复印件 |
60 |
我要出国办理护照 |
普通护照申请及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审查 |
公安部门 |
护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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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我要办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明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明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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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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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我要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机动车合格检验标志核发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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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我要办理校车驾驶资格许可证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公安部门 |
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行驶证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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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我要办理社保卡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社会保障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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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我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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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我要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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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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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我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
医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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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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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我要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补助 |
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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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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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我要申领城镇职工生育津贴 |
城职生育津贴申领 |
医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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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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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我要办理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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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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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我要办理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应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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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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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我要申请创业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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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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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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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我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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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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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我要报销住院费 |
城职医保待遇报销 |
医保部门 |
基金支出单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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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我要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注销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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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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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我要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预售合同)备案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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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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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我要申请保障性 住房 |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
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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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我要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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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我要办理公路 施工许可 |
涉及公路施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设置公路交叉道口许可证、跨(穿)越公路修建设施许可证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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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我要领取老年人 补贴 |
高龄津贴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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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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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我要办理健康证 |
健康合格证核发 |
卫生健康部门 |
健康证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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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我要申请农业机械购置补助 |
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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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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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我要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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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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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我要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1)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含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2)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清税证明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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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我要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服务 |
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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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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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我要办理村民建房用地许可 |
本辖区内无宅基地或一户一宅证明 |
乡(镇)国土所、村(社区)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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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 |
地灾户、危改户、安置户等须相关部门意见、证明 |
乡村建设许可证核发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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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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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我要办理老年 优待证 |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卫生健康部门 |
老年人优待证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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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我要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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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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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我要办理结婚登记 |
结婚登记 |
民政部门 |
结婚证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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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我要办理离婚登记 |
离婚登记 |
民政部门 |
离婚证 |
县级 |
军人需要提供军人证件 |
91 |
我要申请临时救助资金(大额) |
困难居民临时救助资金给付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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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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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我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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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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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我要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职业注册 |
卫生健康部门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县级 |
委托办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94 |
我要办理病残儿 医学鉴定 |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对象的初步认定 |
卫生健康部门 |
鉴定结果样本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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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我要办理卫生 许可证 |
工作场所卫生许可证签发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许可证 |
县级 |
住宿业需提供消防部门合格证明 |
96 |
我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业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县级 |
集体林评估环节涉及自然资源部门 |
97 |
我要申请残疾人 危房改造补助 |
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 |
残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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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我要办理房产 赠予业务 |
转移登记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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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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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我要申请残疾人 创业扶持 |
残疾人创业扶持相关服务 |
残联 |
残疾人创业扶持申请审批表 |
县级 |
需正常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县内个体户、企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机构 |
100 |
我要申请家庭困难学生补贴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给付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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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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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涉及多个部门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由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机构牵头负责;
2.在机构改革调整到位前,所有涉及部门由当前机构具体负责;
3.涉及场所建筑面积300㎡以下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事项,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消防验收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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