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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9 15:11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5号)精神,经2019年12月25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 3项,承接行政许可项目1项。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主体和具体措施,健全配套制度机制,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要及时调整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大力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2.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9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船员服务簿签发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船员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船员违法记分和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

2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市交通运输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营运标准化;3.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制度,落实信用监管有关考核。

3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市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依法审查企业名称登记事项,企业名称在企业登记时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同时加强对自主申报名称的监督检查;3.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企业名称核对与企业登记的信用约束,促进企业名称纠纷、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的调解解决或强制纠正; 4. 加强对违反登记事项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监管和查处,将违法行为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作为必查事项。


附件2

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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