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30 17:00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盛宇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XX
住所(住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熟坪乡熟坪场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
2026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熟坪乡熟坪场上的洪江市盛宇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洪江市盛宇超市从事南杂店经营,取得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内容如下:名称:洪江市盛宇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XX;经营者:杨*。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熟坪乡熟坪场上;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日期:2016年12月22日;登记机关: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14312810306321。
事人摆放在店内货架上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品名及规格如下:1、RIO锐澳经典水蜜桃白兰地味鸡尾酒(预调酒)2瓶,净含量:275ml,生产日期:2024年2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44060701121,生产商:巴克斯酒业(佛山)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百威大道南6号;2、RIO锐澳经典黑加仑香橙伏特加味鸡尾酒(预调酒)8瓶,净含量:275ml,生产日期:2024年1月28日,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31011501147,生产商: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沃路88号;3、RIO锐澳经典青柠青瓜朗姆味鸡尾酒(预调酒)3瓶,净含量:275ml,生产日期:2024年3月8日,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44060701121,生产商:巴克斯酒业(佛山)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百威大道南6号;4、RIO锐澳经典紫葡萄白兰地味鸡尾酒(预调酒)4瓶,净含量:275ml,生产日期:2024年3月9日,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44060701121,生产商:巴克斯酒业(佛山)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百威大道南6号;5、双汇肉花肠3根,净含量:70克,生产日期:2025年8月21日,保质期:90天,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2050100010,生产商:宜昌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地:湖北省宜昌市;6、嘉达趣蛋蛋21个,净含量:22克,生产日期:2025年1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4051110334,生产商:汕头市糖尚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月浦潮汕路铁关底吉源大厦二楼;7、武冠卤制鹌鹑蛋0.94千克共30个,净含量:计算称重,生产日期:2024年7月6日,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941082300358,制造商:河南省武陟即可达食品责任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谢旗营镇冯李村;8、王守义十三香6包,净含量:102克,生产日期:2024年4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170200031,生产者名称: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十三香路;9、南方黑芝麻糊组合装4盒,净含量:245克,生产日期:2024年11月4日,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5092100142,制造商:南方黑芝麻糊(广西)健康粮仓工厂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容县容州镇黑芝麻大道1号。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RIO锐澳经典鸡尾酒一整件是2025年1月13日从怀化经济开发区政霖副食商行(原鸿运副食)进购的,进购了24瓶,进货价为264元,每瓶11元,销售价为15元/瓶;双汇肉花肠是2025年5月22日从洪江市天天副食店进购的,进购了30根,进货价为51元,每根1.7元,销售价为2元/根;嘉达趣蛋蛋和武冠卤制鹌鹑蛋是属于供货商统一定制的1元产品,2025年5月1日一起从洪江市利国商行购进,进购了6盒,每盒30个,进货价为21元每盒,每个0.7元,武冠卤制鹌鹑蛋销售价为1元/个,嘉达趣蛋蛋销售价为5元/个;王守义十三香是2024年12月26日从洪江市天天副食店进购的,进购了7盒,进货价为21元,每盒3元,销售价为4元/盒;南方黑芝麻糊组合装是2024年10月11日从洪江市怡皓商行进购的,进购了一件共6盒,进货价为225元,每盒为37.5元,销售价为88元/盒。进货时已索取进货单,但未查验供货商完整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了《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6〕14号及《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6-14。
2026年1月28日,当事人就洪江市盛宇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关问题来我局接受询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合计772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供货商相关凭证,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同时因为店内的收银台ops系统未进行入库,所以无法查询销售台账,不能提供售货凭证,无法确认当事人在超过有效期后是否进行了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6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后进行复查,当事人对商店已进行整改,无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现场抽查了东方树叶青柑普洱复合茶饮料,能提供进货单据和供货商完整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询问笔录及照片,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和基本情况;
3.经营情况说明书,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和认罚态度;
4.《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系本局注册的经营户及经营的合法性;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6.进货单复印件,证明了货物的进购数量与种类;
7.部分供货商资质复印件,证明了洪江市天天副食店、洪江市怡皓商行的完整资质;
8.《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614号,及《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6〕14号,证明了涉案物品数量、种类及我局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扣押的事实;
9.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了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
2026年3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18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18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洪江市盛宇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积极进行整改,货值金额仅为772元,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其他违法信息系初次违法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点“【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点“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不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627********15),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