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09 15:55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4X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芙蓉春天2栋113室
经营者:杨*萍
2025年10月29日,我局委托华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砂糖橘(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10-28,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实测值为0.080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511SP001-028)。
2025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送达书》《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后处理通知书》(洪市市监食处通﹝2025﹞1204-02号)及《检验报告》(No:2511SP001-028),当事人签收后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复检,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砂糖橘剩余库存。同时,就当事人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1204-1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砂糖橘)及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取得了《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内容如下:名称: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4X;经营者:杨*萍;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芙蓉春天2栋113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新鲜水果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玩具销售;新鲜蔬菜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YB24312810006920,备案时间:2025年3月13日。
2025年12月16日,当事人就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食品抽检的有关问题来本局接受询问。当事人认可抽检不合格的砂糖橘是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该检验批次的砂糖橘系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8日从湖南晓华果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2件(7.5千克/件),购进价格80元/件(约10.6元/千克),销售价格16元/千克,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销售单。销售单中显示当事人购进的是“贡桔”,与售出的“砂糖橘”不符,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供货商仅对大毛鲜果属于湖南晓华果业有限公司,以及当事人2025年10月28日从该公司购进过2件贡桔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未证明当事人售出的被抽检的“砂糖橘”即为其公司供货的“贡桔”。除抽检机构以售价15.96元/千克(抽检时当事人重新录入收银系统里的价格,改为优惠价,所以导致该次售价与平时售价不一致)购买2.49千克样品外,其余砂糖橘共售出10.01千克,因运输、存储、天气的原因报损2.5千克,有报损图为证。当事人还陈述,平日其店会对进货水果进行防腐防烂处理,对于砂糖橘,一般采取阴凉存放、定期检查、先进先卖的方式。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上述检测不合格的砂糖橘的产品召回通知书,有现场照片为证。当事人购进的检测不合格的砂糖橘货值金额240元,总销售额199.9元,违法所得为199.9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2025年12月16日,当事人就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食品抽检的有关问题来本局接受询问。当事人认可抽检不合格的砂糖橘是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该检验批次的砂糖橘系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8日从湖南晓华果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2件(7.5千克/件),购进价格80元/件(约10.6元/千克),销售价格16元/千克,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销售单。销售单中显示当事人购进的是“贡桔”,与售出的“砂糖橘”不符,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供货商仅对大毛鲜果属于湖南晓华果业有限公司,以及当事人2025年10月28日从该公司购进过2件贡桔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未证明当事人售出的被抽检的“砂糖橘”即为其公司供货的“贡桔”。除抽检机构以售价15.96元/千克(抽检时当事人重新录入收银系统里的价格,改为优惠价,所以导致该次售价与平时售价不一致)购买2.49千克样品外,其余砂糖橘共售出10.01千克,因运输、存储、天气的原因报损2.5千克,有报损图为证。当事人还陈述,平日其店会对进货水果进行防腐防烂处理,对于砂糖橘,一般采取阴凉存放、定期检查、先进先卖的方式。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上述检测不合格的砂糖橘的产品召回通知书,有现场照片为证。当事人购进的检测不合格的砂糖橘货值金额240元,总销售额199.9元,违法所得为199.9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和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及经营者杨丽萍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食品经营资质;
(4)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销售单复印件,证明了货物的购进渠道;
(5)供货商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供货商资质和销售单内容属实;
(6)当事人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报损详情表》及报损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店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报损情况;
(7)当事人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产品召回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义务;
(8)《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1204-1号,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9)华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511SP001-028),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10)《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送达书》,证明了本局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了检验报告文书;
(11)《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后处理通知书》(洪市)市监食处通﹝2025﹞1204-02号,证明了本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整改的事实;
(1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食品安全抽样信息记录表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了我局委托华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检验;
(13)华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了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14)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和认识态度;
(1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截图,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都经当事人予以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应作为定案证据。
2026年2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12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二、当事人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砂糖橘)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法规定情形的可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积极进行整改,且货值金额较小,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其他违法信息系初次违法,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本局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当事人经营的砂糖橘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点:“【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2025年12月4日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1204-1)号,责令当事人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进行食用农产品销售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已完善该店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文件,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
二、对当事人洪江市天天果翠水果零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砂糖橘)的行为,依据:“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点:“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199.9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9.9元;
3.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199.9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627**********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