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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市监罚决字〔2025〕60号

发布时间:2025-12-12 10:55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黔城土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128******9X

住所(住址):洪江市黔城镇株山芙蓉组(原机电公司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肖*林

联系电话:159***5043

联系地址:洪江市黔城镇株山芙蓉组

2025年11月6日、12月2日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肖波、蒋晓滨、杨娜对洪江市黔城土菜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洪江市黔城土菜馆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洪江市黔城土菜馆持有《营业执照》(注册日期2015年11月26日)、《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肖*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42XCB49X,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2025年11月6日、12月2日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肖波、蒋晓滨、杨娜对洪江市黔城土菜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厨房操作间进门柜子上发现:李锦记熊猫牌番茄沙司1瓶,净含量340克,已开封使用,剩余约220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0829,已超过使用保质期限,制造者: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工贸城北区一号至二号,半瓶使用状态与未过期食品原料摆放在一起。该食品原料进货价为10元/瓶,现剩余食品货值约7元(经现场称重剩余克数约220克)。该店于2025年5、6月份使用李锦记熊猫牌番茄沙司用于制作糖醋排骨,该店点菜单仅保存两个月,店内做账之后便丢弃。同天,在厨房操作间发现食品原料摆放桌上发现的海南黄灯笼辣椒酱,制造商:澄迈海明食品有限公司,规格700克/瓶,共4瓶,地址:海南省澄迈县大拉基地龙腰村,未见生产日期标识,后经调查和佐证材料,该海南黄灯笼辣椒酱未见生产日期标识是因厨房油烟重需要擦洗物品抹掉疏忽造成,原有生产日期标识,故未认定为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1106、20251202现场检查笔录、20251202何湘询问笔录;

证明洪江市黔城土菜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肖*林、何湘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身份。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5070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070)、过期食品原料照片复印件1张;

证明洪江市黔城土菜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4、洪江市黔城土菜馆黄灯笼酱情况说明及相关相片、进货台账、采购凭证复印件。

证明洪江市黔城土菜馆的4瓶黄灯笼酱生产日期不明显是因每日油烟重需要擦洗物品而疏忽造成的,积极配合本局调查。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1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字〔2025〕60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字〔2025〕60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洪江市黔城土菜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中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整改,并在本案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7元,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未收到关于食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的菜品后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李锦记熊猫牌番茄沙司1瓶;2、罚款5000元。

二、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本局建议对当事人洪江市黔城土菜馆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李锦记熊猫牌番茄沙司1瓶;3、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