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19 17:00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黔城镇双溪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81******0E
地址:洪江市黔城镇双溪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
联系电话:153****5798
2025年3月24日,洪江市医疗保障局对我局违法线索移送函指出,洪江市黔城镇双溪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同时存在超标准收费问题,并将该案违法线索移交给我局。接到市医保局移送线索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洪江市黔城镇双溪卫生院涉嫌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洪江市黔城镇双溪卫生院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以下违规收费行为:
1、分解项目收费:肝功能常规检查和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同时收取检查费用,计4077.54元;肝功能常规检查和血清总胆汁酸测定同时收取检查费用,计4081.07元。
2、重复收费:收取住院诊查费的数量超过总住院天数,共计26.5元;收取床位费的数量超过总住院天数,共计616.44元;收取Ⅱ级护理费的数量超过总住院天数,共计1467.99元;收取灸法费用,没有按照计次收费,而是按照部位收费,共计803.44元。
3、超标准收费:住院诊查费的收费标准为13元/日,该院在实际过程中收取患者住院诊查费大于13元/日,超标准收取了849名病患,共计786.59元。
上述价格违规行为造成患者多支付医疗费用11859.57元。
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当事人在诊疗服务活动中未严格执行《怀化市公立医疗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怀化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发改〔2012〕1170号)文件要求,违法所涉人次3994人,上述价格违规行为合计造成患者多支付医疗费用11859.57元。
2025年6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79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洪市监责退〔2025〕0618-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该价格违法行为,并在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于2025年4月25日张贴“退款公告”和退费名单主动进行退费程序,截至2025年9月底当事人主动退还9991.34元,由于电话无法接通或空号、不是本辖区人员无法找到联系方式等原因,剩余1868.23元无法清退。2025年7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了2025年6-7月的收费情况,未发现当事人有前述违规收费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洪江市医保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营业期间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
(4)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79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及当事人出具的《洪江市黔城镇双溪卫生院关于延期退回医保违规金的申请》,证明我局按法定程序下达责令改正和责令退款通知及当事人申请延期完成清退的事实;
(5)当事人出具的“洪江市黔城镇双溪卫生院关于行政处罚居民基金退回情况说明”及清退明细清单,证明当事人截至2025年9月底共计退费9991.34元,剩余1868.23元无法清退;
(6)当事人于2025年4月25日张贴“退款公告”和退费名单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主动开展清退工作;
(7)2025年7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的洪江市黔城镇双溪卫生院2025年6-7月的患者住院结算单据5份,证明当事人自2025年6月起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都经当事人予以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应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11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50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及第九条第六项:“(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清退大部分违规费用,积极整改。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一点:“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少于18.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68.23元。
2、处以0.3倍罚款3557.87元。
罚没款合计:5426.1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3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