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27 09:28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洪江市岩垅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码:431281********06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81******XN
住 所:洪江市岩垅乡力丰村
2025年8月14日,洪江市医保局对我局违法线索移送函指出,洪江市岩垅乡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同时导致住院患者多支付医疗费用,涉及金额2779.80元,并将该案违法线索移交与我局。
接到市医保局移送线索后,我局派员对该院进行了调查。根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及《怀化市公立医疗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文件规定,调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存在以下事实:
1、分解收费:该院存在将乙肝三对拆分成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等六项目,且六项合计超过套餐12元/套的标准,上述问题共涉及人员909人,多收老百姓2598.29元;
2、重复收费:①该院存在收取住院诊查费数量超过住院总天数的情况,共涉及16人次,多收金额83.61元;②该院存在收取床位费数量超过住院总天数的情况,共涉及17人次,多收金额52.88元;③该院存在多收取护理费数量超过住院总天数的情况,共计涉及14人次,多收金额45.02元。上述价格违规行为造成患者多支付医疗费用2779.80元。
当事人不执行《怀化市公立医疗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怀化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发改〔2012〕1170号)文件的精神向患者多支付医疗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2779.80元,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下发给当事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责令清退通知书》,当事人在我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责令清退通知书》前积极主动进行退费工作,截至2025年10月共计退费1680元,剩余1099.80元无法清退。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了2025年3月后的收费情况,未发现当事人有前述违规收费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洪江市医保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2、当事人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营业期间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
4、当事人出具的“岩垅乡卫生院2023年以来医保违规收费退费情况报告”及退费证明等证据资料,证明当事人截止到2025年10月共计退费1680元,剩余1099.8元无法清退。
5、2025年3月后的收费明细,证明当事人在2025年无前述违规收费行为。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1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字〔2025〕54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5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及第六项“(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我局下达《责令清退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前积极主动进行了退费工作,且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一点【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的规定,经综合考虑,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一点【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少于18.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洪江市岩垅乡卫生院作如下处理:
1、没收剩余无法清退的1099.8元;
2、处违法所得0.3倍罚款833.94元。
罚没款合计:1933.7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1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的2‰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