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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市监处罚〔2025〕56号

发布时间:2025-12-15 09:58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 洪江市中昱天然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35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                                                       

联系电话:185****3337

2025年9月18日,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洪江市中昱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展计量器具在用燃气表监督抽样,共计抽样20块燃气表,2025年9月26日经法定检定机构怀化市检验检测中心依法检定,出厂编号为0474756、0474768、20262307168643、20262309171382的四块燃气表被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9月28日,根据怀化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的《2025年燃气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治理督导检查》方案要求,我局执法人员李睿、杨飞飞、彭俊平依法对当事人洪江市中昱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燃气压力管道的安装告知《监督检验报告》以及施工记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水岸林城11.17#楼栋院的长度约51米、规格为DN63的中压管道无监督检验报告,同时执法人员将2025年9月18日燃气表抽样检定结果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怀洪)市监特令〔2025〕34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管道,未经检验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135号)要求该公司不得使用检定不合格的燃气表。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以及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同日,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为杨飞飞、彭俊平。

经查:1、涉案天然气压力管道安装时间为2023年8月,因房屋建设停工等原因,管道安装公司在安装完毕后一直没有申报检验,直至2024年1月因小区住户入住需要开通天然气,当事人将11.17#楼栋院之间的一共51米、规格为DN63的天然气压力管道未经检验并已经投入使用。上述新装天然气压力管道于2025年10月21日由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怀化分院开始陆续进行了现场检验并于2025年10月29日取得了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2、当事人洪江市中昱天然气有限公司在用计量器具四块天然气表(出厂编号:0474756、0474768、20262307168643、20262309171382)因缺少维护,经法定机构检定其超出了法定误差,被判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因其超出误差范围为负偏差无相关的违法所得。

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在洪江市黔城镇水岸林城小区11.17#楼栋院内的天然气压力管道未经检验且已投入使用;2、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4块不合格计量器具燃气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8日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涉案管道的使用情况;

2、《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定结果告知书》(洪江市监检鉴结〔2025〕35号)、《怀化市检验检测中心不合格通知书》证书编号2025101400003号以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涉案燃气表检定情况以及告知检定结果情况 ;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5〕69号)》含财物清单、《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135号)》,证明执法人员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以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涉案管道的使用情况;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怀洪)市监特令〔2025〕34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改正;

6、洪江市中昱天然气有限公司已通气用户明细(2024)及小区调压箱巡检记录表,证明天然气压力管道使用情况;

7、洪江市中昱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报告》(编号GDA-N2025-00080),证明涉案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情况;

8、《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洪)市监询通〔2025〕0928-1号、0928-2号、0928-3号以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委托人依法接受调查情况;

9、中昱天然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登记等情况;

10、马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11、马江调查笔录,证明涉案天然气压力管道的使用、检验以及公司经营,使用不合格燃气表等情况;

  12、重庆剑宁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洪江市管道天然气供气安装施工合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

13、谭阳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14、谭阳春调查笔录,证明涉案天然气压力管道的安装、检验等情况;

  15、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营业执照、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16、蒋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17、蒋勇调查笔录,证明天然气管道的安装、使用情况。

18、当事人提交中昱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表计量抽样单及检定报告.

2025年11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56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56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1、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天然气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2、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燃气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六条“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点:“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的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涉案天然气压力管道仅有51米,在检查发现后立即申请了检验并取得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未对使用燃气用户造成实际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天然气压力管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使用检验合格的天然气压力管道及合格的燃气表。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六条:“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少于11.1万元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30000元罚款;

二、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燃气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点:”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少于600元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整,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燃气表(出厂编号0474756、0474768、20262307168643、20262309171382)四块。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500元整;

2、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燃气表(出厂编号0474756、0474768、20262307168643、20262309171382)共计四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1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