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09 10:48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基本情况如下:
当事人名称:洪江市雪峰镇中心卫生院
负责人:舒*
联系电话:189*******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81448227019C
地址:洪江市雪峰镇大坪村
2025年8月14日,我局接到《洪江市医保局案件移送函》(洪医保移字〔2025〕第22号)以及洪江市雪峰镇中心卫生院存在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称雪峰镇中心卫生院存在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现象,我局执法人员对雪峰镇中心卫生院的收费情况展开调查。
接到洪江市医保局移送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洪江市雪峰镇中心卫生院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涉嫌存在以下违规收费行为:
(一)分解收费:血清肌红蛋白测定分解收费,共涉及10人次,多收金额28.84元;血清肌酸激酶活性测定分解收费,涉及11人次,多收金额15.86元;血脂常规检查分解收费,共涉及60人次,多收费金额138.43元。分解收费问题共涉及81人次,合计违规收费共183.13元。
(二)重复收费:重复收取住院诊查费,共涉及58人次,多收金额217.45元;重复收取床位费,共涉及56人次,多收金额235.33元;重复收取护理费用,共涉及119人次,多收金额240.85元;重复收取抢救费用,共涉及20人次,多收金额171.17元。重复收费问题共涉及253人次,合计违规收费864.8元。
上述价格违规行为共涉及334人次,造成患者多支付医疗费用1047.93元,该卫生院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退还多收患者费用604.94元,剩余442.99元因患者已经远在外地无法退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舒*身份证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变更登记记录》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2、洪江市医保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3、对法定代表人舒*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存在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退费通知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5、当事人提供的《洪江市雪峰镇中心卫生院关于行政处罚居民基金退回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存在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行为,并对多收取金额进行了退费处理,以及部分金额未退还完成的原因。
6、当事人提供的《洪江市雪峰镇中心卫生院住院违规退费款(个人自付)》清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对多收取的金额进行了退费处理。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8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字〔2025〕59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5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及第六项“(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规行为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轻微,并且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清退大部分违规费用,社会影响较小。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一点“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一点“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从轻情形: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少于18.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442.99元。2、处以0.3倍罚款314.38元。以上合计:757.3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000301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的2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