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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市监处罚〔2025〕59号

发布时间:2025-12-12 10:42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老妈猪脚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1281******2D

住所(住址):洪江市黔城镇铁坑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田**

联系电话:152****8455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5日、2025年11月3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有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洪江市老妈猪脚馆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DMQ8CW2D,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曾于2024年11月5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有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并予以警告(洪市监当罚〔2024〕47号)。2025年11月3日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肖波、杨娜对洪江市老妈猪脚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从业人员邓小英(配菜)、唐凤珍(端菜)、王晓红(配菜)、杨远海(炒菜)4人健康证已超过有效期限(检查日期:20240124);向开平(洗菜、端菜)、杨雨儿(端菜)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1105现场检查笔录、20251103现场检查笔录、杨远海询问笔录、邓小英询问笔录、杨雨儿询问笔录、唐凤珍询问笔录、向开平询问笔录、王晓红询问笔录;

证明洪江市老妈猪脚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田*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身份。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2024〕47号);

证明洪江市老妈猪脚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4、洪江市老妈猪脚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证明洪江市老妈猪脚馆立即中止违法行为,积极整改。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1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字〔2025〕59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字〔2025〕5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洪江市老妈猪脚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中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整改,并在本案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三、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裁量基准: 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3.5万元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三、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裁量基准: 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3.5万元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对当事人洪江市老妈猪脚馆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