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21 11:58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星瑞医疗器械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13
经营场所:洪江市黔城镇商贸城
负责人:罗***
接群众举报称洪江市星瑞医疗器械经营部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提供相关录音和视频证据。2025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洪江市星瑞医疗器械经营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
1、该经营部正在以“会议营销”的方法向到店顾客推销“蜂奥”牌蜂胶软胶囊。会议现场设立投影屏幕一个,屏幕连接笔记本电脑一台,屏幕正在播放图片,内容为购买该产品的老人使用后效果体验等内容。同时,讲师谢**正在根据图片内容向老年人讲述“蜂奥”牌蜂胶软胶囊具备治疗治疗疾病的功效(消炎、调节血糖、抗肿瘤、抗菌抗病毒等)和服用方法(每天服用15粒)。 执法人员在宣讲现场发现《宣讲资料本》1本,该宣讲资料本使用普通数学本,本内记载有“2024 11 18 瞿德英(女) 这八九年来大概买了两百多瓶左右 以前每天吃五颗 一天两次 阿姨说蜂胶消炎效果好 通血管 使血管的血液干净 嘴唇两边有青筋 不能吃辣椒 吃了蜂胶嘴唇两边的青筋没有了 也能吃辣椒了 免疫力提高了 少感冒了 阿姨说希望蜂胶不要涨价 优惠点(第一场)”等25段以购买者角度证明其蜂胶产品功效内容的文字。罗登林现场承认该宣讲资料本主要作为讲师谢天天作为现场宣讲资料,系其个人自行编写,现场无法就其内容真实性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佐证。现场发现“蜂奥”牌蜂胶软胶囊样品2盒。
2、执法人员在该经营部日常用品展示区发现摆放“黑圣膏”牌穴位压力刺激贴1张,外包装标识内容为“产品名称:穴位压力刺激贴 使用期限 24个月 生产批号 20230601 生产日期20230603 有效期至20250602 医疗器械备案编号 20190044 生产企业 安徽美邸康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皖阜药监械生产备20150006号”。另执法人员从该经营部前台发现同批次该产品93张。
2025年6月14日,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相关物品进行扣押。
现查明:
1、该经营部于2025年6月9日起开始以“会议营销”的方式向到店顾客推销保健食品“蜂奥”牌蜂胶软胶囊。为增强顾客信任度,推动产品销售,该经营部利用从网络摘抄蜂胶的相关信息,向顾客宣传其推销的产品具有消炎、调节血糖、抗肿瘤、抗菌抗病毒等治疗疾病的功效。同时,该经营部自行编写《宣传资料本》,虚构25名会员的服用体验作为会议讲师的宣传素材,证明其产品具有消炎、调节血糖等治疗功效。当事人对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均不能提供证据进行佐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销售“蜂奥”牌蜂胶软胶囊,无违法所得。
2、2023年 11月16日,当事人从四川星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获得““黑圣膏”牌穴位压力刺激贴800张用于积分兑换经营活动。截至案发时止 ,共兑换该产品704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投资人罗**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系经我局核准登记的单位和罗**投资人的身份;
2、讲师谢**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了讲师谢**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图片6张,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活动中虚假宣传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4、对罗**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活动中虚假宣传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5、对谢**天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活动中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6、《宣传资料本》复印件9张,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活动中虚假宣传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7、《会员名单》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活动中虚假宣传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8、《保健食品进销台账》1本,证明了未发现当事人有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
9、《四川星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货单》复印件1张,证明了涉案物品的来源;
10、U盘1个(内含录音音频资料2份;视频资料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活动中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1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5]0614-1号)和《财物清单》(0614-1号),证明了涉案物品的数量等情况。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34号】。当事人收到《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3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权,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则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1个月,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四节第三点“[裁量幅度] 1.减轻情形 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或者案涉商品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医疗器械系他人免费提供,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危害后果轻微。依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章第一节第六条“1.减轻情形 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 裁量可考虑因素: 生产环节医疗器械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经营、适用环节医疗器械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四节第三点“1.减轻情形:裁量幅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少于20万元的罚款。”之规定,对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章第一节第六条“[裁量幅度]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低于2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低于5倍的罚款”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过期医疗器械94张:2罚款1万元。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过期医疗器械94张:2罚款2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27010******1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