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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市监处罚〔2025〕26号

发布时间:2025-05-22 11:00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瑶乡小婷食品厂(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4E                                        

住所(住址):湖南省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村11组30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                                 

                  

2025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白龙村的洪江市瑶乡小婷食品厂涉嫌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生产食品、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生产销售台账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洪江市瑶乡小婷食品厂取得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内容如下:名称:洪江市瑶乡小婷食品厂(个体工商户);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村十一组;经营者:彭**;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4E。注册日期:2024年10月11日;登记机关: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14312810311546。

当事人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生产了无标签标识的包叶粑粑,包叶粑粑生产加工的原料是从淘宝商家泓誉承旗舰店购进,未索取相关证照和票据,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对无标签标识的包叶粑粑依法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了《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5〕21号及《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洪市监强制〔2025〕21号。

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就洪江市瑶乡小婷食品厂涉嫌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生产食品、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生产销售台账的行为有关问题来我局接受询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现已查明:至2025年3月17日,当事人共计生产了无标签标识的包叶粑粑145袋,已销售142袋,库存3袋(规格10个/袋)。销售价格分别为24.8元(规格10个/袋)和39.8元(规格20个/袋)、19.8元(规格10个/袋)、29.8元(规格15个/袋),销售金额为4636.6元,全部在抖音商城网上店铺销售,消费者拍下后未发货仅退款26袋,退款金额为884.8元,库存3袋是19.8元、10个/袋的规格,上述共计货值4696元(因当事人未制作生产销售记录台账,无法确定当事人不同规格价格的包叶粑粑生产销售数量,依据平台销售金额认定涉案货值),违法所得3751.8元。当事人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生产食品、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生产销售台账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生产加工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事实和基本情况;

3、情况说明,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生产加工销售情况;

4、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及经营场所;

5、《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5】21号以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证明我局对该厂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生产加工的包叶粑粑予以扣押的事实。

6、洪江市瑶乡小婷食品厂抖音商城销售记录网页截图,证明了当事人包叶粑粑的销售情况;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4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26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26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1、洪江市瑶乡小婷食品厂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生产食品,涉嫌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2、洪江市瑶乡小婷食品厂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食品,涉嫌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禁止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九)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3、洪江市瑶乡小婷食品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生产销售台账,涉嫌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小作坊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批发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批发销售日期以及批发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并对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情节,建议对该厂从轻处罚。

1、对于当事人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者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 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9392元,没收违法所得3751.8元(共计罚没款13143.8元),没收涉案的库存3袋包叶粑粑。

2、对当事人生产无标签标识的包叶粑粑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3、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生产销售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3袋包叶粑粑(规格:10个/袋)

2、没收违法所得3751.8元

3、罚款9392元(共计罚没款13143.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627010******15),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