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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监处罚〔2025〕29号

发布时间:2025-06-20 11:22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塘湾诚中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1281MA******4A 

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塘湾镇**村

投资人:易**

2025年4月14日本局检查人员洪江市塘湾诚中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经营合格品区非处方药柜内陈列有药品“阿咖酚散”1盒,已拆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1849,包装规格:100包,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重庆和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04月22日,批号:230430,有效期:202503;现场清点库存17包,已过期。检查时该药房计算机无法启动,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通知书》,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措施,期限为30日,通知当事人3日内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因当事人家中有事耽搁,未在通知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于4月23日就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阿咖酚散”等有关问题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该批次药品“阿咖酚散”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17日从怀化诚中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了1盒(100包),价格是6.4元/盒,销售价0.2元/包,已销售83包,现库存17包已超过有效期(有效期:202503);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共3.4元。当事人提供有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配送单号:PSD202307170178)。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阿咖酚散”和其他合格药品混放于合格品区货柜陈列销售,无定期检查记录和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阿咖酚散”未及时撤柜停止销售。因当事人未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计算机系统无法启动,无法查询涉案药品过期后是否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的计算机是2025年1月损坏,至检查发现时止长时间仍无法正常使用的,无法查询当事人药品的采购、销售、陈列检查、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不能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不能满足药品可追溯;当事人没有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上述事实 ,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局具有管辖权和接受调查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二、2025年4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4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5〕33号)1份和现场查获超过有效期的“阿咖酚散”,证明本局依法扣押销售超过有效期阿咖酚散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4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的《询问通知书》(洪市监询通〔2025〕0414号),证明本局依法要求当事人协助调查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4月2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4月2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征求受送达人是否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的事实。

证据七、2025年5月10日对当事人制作并送达《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延强[2025]9号)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25年6月12日。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都经当事人予以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应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6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29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2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把超过有效期的阿咖酚散放置于合格区货柜陈列销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未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有效期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第三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①生产、批发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情形。”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第三点“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低于1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阿咖酚散”17包,罚款10000元的处罚。

二、对当事人未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阿咖酚散”17包;

3、罚款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银行洪江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