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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市监处罚〔2025〕38号

发布时间:2025-09-10 12:31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安江镇学友夜宵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1U

住所(住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安江镇隆平商贸城

经营者:杨**


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经营环节专项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内发现以下食品原料:1、霉变的干辣椒段0.35千克。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经营环节专项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内发现以下食品原料:1、霉变的干辣椒段0.35千克。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该霉变食品原料依法予以扣押,并下达了《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5]03号】和《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02503号。

当事人上述扣押食品通过洪江市安江镇大盛商行购进。霉变的辣椒段是2025年7月9日购进的,购进1.5千克共45元(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找供货商索取进货单中体现。),票据中的“干椒节”字样即该产品。根据当事人陈述,干辣椒用于烤鱼、铁板鱿鱼、香辣基围虾和口味鸭脚的制作中。

经计算,当事人经营的霉变食品总货值金额为10.5元。2025年7月24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的电子销售系统查阅销售流水,仅显示“最近7天”记录,无法确认违法所得。2025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了当事人的其他库存食品,确认当事人已完成责令改正要求,进行了生熟分类以及进购货品的登记查验。

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经营者到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江镇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对于涉嫌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霉变食品的事实进行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询问笔录及询问期间照片,证明对当事人询问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和基本情况;

3.经营情况说明书,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我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经营许可项目;

6.租赁合同和收据,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合法性;

7.《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措字【2025】0716-03号以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0250716-03,证明涉案物品数量、种类;

8.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当事人从正规渠道进货,购进物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

9.《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0716-03号和《当场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2025】0716-03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和警告。

10.销售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的交易流水显示情况;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12.《行政检查通知书》洪市监(餐饮)检通【2025】7号,证明执法人员涉企检查时对当事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13.《询问通知书》洪市监询通【2025】0716-1号;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需携带的材料以及询问时间;

14.整改图片,证明当事人在限期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当事人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

2025年8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38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小,积极整改且初次违法。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

一、当事人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0716-03号和《当场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2025】0716-03号,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截至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已经整改到位。

二、当事人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做如下处理:

1、没收霉变食品;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所涉物品不涉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进行没收。

综上所述,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做如下处理:

1、警告;

2、没收霉变食品;

3、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