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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市监处罚[2025] 37号

发布时间:2025-08-11 12:28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56

住  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安江镇原新建路84号  

                                                         

2025年3月24日,洪江市医保局对我局违法线索移送函指出,洪江市**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同时导致住院患者多支付医疗费用,涉及金额1462.91元,并将该案违法线索移交与我局。

经查,该公司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以下事实:

1、重复收费:对病患39人多收取1天的床位费,计103.63元;涉嫌多收取病患6人/次护理费,计23.65元;多收取10次诊查费,计43.37元;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加收部位重复收费,涉及11次,多收费123.9元。

2、超标准收费: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每增加一个部位加收64元,共2次,多收费13.52元;该院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收费每增加两根血管加收40元,而该院加收高于40元,共计69次,多收费511.95元;数字化摄影(DR)单次住院最高限额支付160元,而该院DR检查收费同人同时收费高于160元,共涉及67次,多收费642.89元。上述价格违规行为造成患者多支付医疗费用1462.9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及第六项“(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属违法行为,同意立案调查。                   

2025年5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字 [2025]7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该价格违法行为;2025年5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洪市监责退字[2025]5-19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于2025年4月25日张贴“退款通知”主动进行退费程序,截止2025年7月底该公司主动退还924.33元,剩余538.58无法清退。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了2024-2025年的收费情况,未发现当事人有前述违规收费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洪江市医保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营业期间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                                                                        

4、当事人出具的“洪江市**医院关于重复收费的退费说明”及退费证明证据资料,证明当事人截止到2025年7月共计退费924.33元,剩余538.58无法清退;

5、2024、2025年收费明细,证明当事人在2024、2025年无前述违规收费行为。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向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展示,经当事人发表意见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7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字[2025]37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字[2025]37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及第六项“(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我局下达《责令清退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前积极主动进行了退费工作,且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一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的规定,经综合考虑,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一点“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少于18.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剩余违法所得538.58元;

2、处违法所得0.3倍罚款438.87元。  

罚没款合计:977.4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27010******1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的2‰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