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21 11:52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石油燃料公司**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71P
经营场所:洪江市**镇
负责人:申**
2025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易建人、彭俊平、唐恒、胡强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镇的洪江市石油燃料公司***加油站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加油站正在营业中。该加油站一共有两台出厂编号:20183407、20183408的税控燃油加油机,每台加油机配备两杆加油枪,上述加油机枪上次检定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时,0号柴油右侧1号加油枪和92号汽油的加油枪正处于运行状态。执法人员发现上述两台加油机主板封签均有异动的情况,故对1号柴油加油机加油枪进行了计量抽检,第一次使用标准容器进行抽检时,标准容器显示值为120.2mm,第二次为128.5mm,第三次显示值超出200.00mm无法获取,第四次显示值仍然超出200.00mm无法获取,误差值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执法人员对该加油机加油枪主板使用专用POS机进行查询,仅能查询248766.98L总量计量,无法查询2025年1月以前以及2月之后的累计计量数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两台加油机微处理器序列号为0223692800的92号汽油、微处理器序列号为0223699100的95号汽油、微处理器序列号为0223508400的0号柴油2号枪以及微处理器序列号为0223508300的0号柴油1号枪的加油机主板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调取了92号汽油加油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5的累计计量数据和1号柴油加油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5日的累计计量数据。同时,责令该加油站不得使用计量信息不准确的加油机,不得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2025年2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洪)市监保处〔2025〕021201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将先行登记保存的一块加油机主板送检。2025年2月13日,我局委托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加油站0号柴油1号枪微处理器序列号0223508300标注ID为18060751的加油机主板进行鉴定。2025年3月18日,我局收到了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报告》。报告中该加油机主板硬件(不含监控微处理器)为该公司生产,与该公司生产的加油机主板一致,该加油机主板运行的计量程序经确认非该公司计量程序,与主板原始计量程序出厂状态不一致。同日,经上报局领导,决定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为周启军、李睿。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周启军、李睿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洪)市监检(鉴)结【2025】031901号》并下达了《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洪)市监询通【2025】031901号》,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负责人申成云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4年12月31日,当事人加油站负责人申成云发现加油机存在问题,因此找人对加油机进行了维修,维修时发现2台加油机的4杆加油枪的计量程序被篡改了。因春节将至,未对存在问题的加油机进行处理且一直在使用至2025年2月5日。经核算,当事人92号汽油加油枪2025年1月的累计计量数据为2503.27L、金额为20380.12元,0号柴油1号加油枪2025年1月的累计计量数据为6340.32L、金额为41182.24元,上述加油机2025年2月的主机累计计量数据无法获取,通过查询其2025年2月1日至5日《加油站每班(逐日)发油情况记录》对92号汽油销售和0号柴油销售登记累计数据。其中2025年2月1日至2月5日92号汽油累计销售190.35L、金额为1560.87元,0号柴油累计销售61.2L、金额为4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稽函〔2022〕36号)的规定,当事人实施加油机作弊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4日销售车用燃油的全部收入为63582.23元,获取的全部收入63582.23元属于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5日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含财务清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及处理的情况;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含财务清单,证明执法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处理的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
4.鉴定委托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委托,并于2025年2月13日将主板样品邮寄的事实;
5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洪)市监检(鉴)结【2025】031901号》以及送达回证,证明鉴定结论以及依法告知情况;
6.《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洪)市监询通【2025】031901号》以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询问情况;
7.当事人位于**镇的洪江市石油燃料公司**加油站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8.洪江市石油燃料公司**加油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依法接受调查情况;
9.《加油站每班(逐日)发油情况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2025年1月1日至2月5日销售车用燃油的收入情况;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7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33号】。当事人收到《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33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燃油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已构成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事实。
自由裁量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燃油加油机,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六章第三节第四点“裁量幅度: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当事人有一般处罚的情节,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当事人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六章第三节第三点“一般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上少于 1400 元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局已于2025年2月5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因当事人违法行为系使用了经过篡改的加油机主板程序的加油机,而4块被篡改程序的主板已被本局拆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4块篡改了计量程序的燃油加油机主板(微处理器序列号为0223692800、0223699100、0223508400、0223508300);
2.没收违法所得63582.23元;
3.罚款1000元。
罚没款合计64582.2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27010******1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