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21 11:49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湖南一杆秤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黔城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0J
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滨江花园商贸城桥头门面
负责人:朱***
2025年4月23日,接到事件编号为130820250423000058的12345市长热线平台投诉,称“市民于4月23日在湖南一杆秤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黔城分店花费15元购买消字号痔疮膏一盒,市民称药房人员宣传它是治疗痔疮的药品,但消字号产品不得以病症命名。因其不是国药标准药品,市民认为药房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病症宣传销售”,2025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针对该投诉对湖南一杆秤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黔城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门左手边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下货品展示柜上发现:“霜红”窖藏蓝莓酒,数量:1瓶,净含量:730mL,酒精度:5%vol,产品类型:甜型蓝莓酒,保质期:5年,生产日期:2019.12.29,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22050324102,出品企业:通化金航酒庄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大露大街578号;在进门右手边礼品展示柜内第一层发现:(1)“京都蜜菴堂”金银花枇杷糖,数量:3盒,净含量:45克,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3.01.02,有效期至2025.01.01,产品标准号:SB/T10018,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6010523108,生产单位:江西京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大道109号贵源低碳产业园A2号一楼111;(2)“助爽”草珊瑚味清爽糖,净含量:2.0g×16粒,数量:1盒,保质期:24个月,生产批号:20220916,生产日期:2022/09/16,保质期至:2024/09/1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6012217374,生产企业:江西草珊瑚润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开发二区华亿路81号;在心脑血管类第二列展示柜下发现:“福伊堂”金边红玫瑰,净含号:60克,生产企业:江西今日康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樟树市大桥街道办事处东村工业园,生产批号:20191202,生产日期:20191202,有效期至20210601,数量:1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食品共同摆放在商店内货柜中待销售;同时,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扣押,并下达了《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5〕36号)、《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536号)、《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69号)和《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2025〕0429-1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湖南一杆秤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黔城分店从事经营活动取得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其《营业执照》内容如下:名称:湖南一杆秤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黔城分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9年03月26日;负责人:朱凤菊;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滨江花园商贸城桥头门面;经营范围: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用化学产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QBTFN0J。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备案编号:YB24312810003719,备案时间:2024年06月04日。
2025年5月7日,当事人就上述检查发现的问题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据当事人陈述,上述12315市长热线投诉提及的痔疮膏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黔东南械备20230104;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编号:黔东南药监械生产备20230014号),外包装上标注适用于内痔、外痔、混合痔等各种痔疮人群,并非消字号产品,其已向投诉人进行解释,并得到认可,已退还购买费用15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中,“京都蜜菴堂”金银花枇杷糖是2023年3月21日从怀化一杆秤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盒花费55元,进货价5元/盒,销售价12元/盒,“助爽”草珊瑚味清爽糖是2022年12月24日从怀化华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盒花费35元,进货价3.5元/盒,销售价10元/盒,这两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其均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中,“霜红”窖藏蓝莓酒和“福伊堂”金边红玫瑰均为别人赠送给当事人,但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上述预包装食品货值总计46元,经调取销售台账,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之后当事人并未售出,故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46元,违法所得为0元。2.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和基本情况;
(3)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和认识态度;
(4)负责人朱**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5)当事人湖南一杆秤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黔城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6)当事人湖南一杆秤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黔城分店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来源、进货价格、进货数量和货物的购进渠道;
(7)当事人湖南一杆秤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黔城分店提供的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价格、数量和违法所得;
(8)《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5〕36号)、《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536号),证明涉案物品数量、种类;
(9)《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市监责改〔2025〕69号)和《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2025〕0429-1号),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要求整改的事实。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都经当事人予以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应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7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32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湖南一杆秤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黔城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二、当事人湖南一杆秤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黔城分店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对店内临期货品进行清理整改,货值金额较小,且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并未售出也未收到相关投诉,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点:“【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点:“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5000元。
二、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警告的处罚,2025年4月29日,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2025〕0429-1号)。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62701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