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07 17:17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1G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荷塘路***1栋201
法定代表人:邱**
2024年12月2日,接投诉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对洪江市****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时,发现当事人洪江市****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洪江市****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从事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经营取得了《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营业执照》内容如下:名称:洪江市花儿与少年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1G;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3年01月10日;法定代表人:邱**;营业期限:长期;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荷塘路*****201;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教民143128170000939号;有效期限:2024年2月-2026年2月。
2024年12月2日,当事人就洪江市****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有关问题来本局接受询问。当事人承认,消费者投诉举报的该公司在微信平台发布洪江市****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百万抽奖”虚假广告的情况属实。据当事人陈述,洪江市****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22日-10月24日期间在微信平台开展宣传活动,每天在工作人员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广告,共3天,过期后即时删除了以上广告,当事人并未开展广告中提及的“到店抽红包赢百万奖金”活动。上述广告是由当事人所属的总部公司制作的,故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宣传活动售卖的“168元享受4到8课时”培训服务的购买人数为33人,共收取授课费用5544元,授课金额由当事人所属的总部公司收取,用以抵扣洪江市****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费用。
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广告涉及的服务经营额为5544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在微信平台发布的“到店抽红包赢百万奖金”广告的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只在微信平台发布涉案虚假广告,线下未发布以上广告;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和基本情况;
(4)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和认罚态度;
(5)法定代表人邱**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余**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6)当事人洪江市****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7)当事人洪江市****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花儿艺术感恩回馈活动”收取授课费用清单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的虚假广告所涉及的服务的购买人数和经营额;
(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洪江市****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截图,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都经当事人予以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应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4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14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洪江市****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积极进行整改,广告持续时间仅3天,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点:“【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或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点:“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62701******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