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10 12:34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遇见你美甲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1M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与玉壶路交汇处阅江山6栋105
法定代表人:江**
2025年5月28日,接到登记编号为1431281002025052834542104的12315平台举报,称“抖音店铺‘遇见你(阅江山南区店)’在店铺优惠团购页面发布的产品宣传可‘美白嫩肤’,涉嫌虚假宣传”,2025年6月3日,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就上述举报对洪江市遇见你美甲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上述举报中提及的涉嫌宣传可“美白嫩肤”的产品:“丸碧”牡丹玉容莹透美肌套盒,产品名称:LAB WANBI丸碧牡丹玉容莹透精粹水,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90022,执行标准:QB/T 2660;产品名称:LAB WANBI丸碧牡丹玉容莹透雨雾乳,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90026,执行标准:GB/T 29665(0/W型);备案人:广州丸碧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2号403房,生产企业: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贝路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687,产地:广东 广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2025年6月3日,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洪江市遇见你美甲店从事经营活动取得了《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内容如下:名称:洪江市遇见你美甲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3年09月06日;经营者:江**;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与玉壶路交汇处阅江山6栋10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美甲服务;化妆品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1281MA******1M。
2025年6月4日,当事人就上述检查发现的问题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消费者举报的其在抖音店铺“遇见你(阅江山南区店)”店铺优惠团购页面发布的产品宣传可“美白嫩肤”的情况属实,其在抖音店铺“遇见你(阅江山南区店)”发布了一款名称为“【黄黑皮必冲】透亮月光肌”的优惠团购,该团购首页封面下有宣传标注“全脸部等2类·55分钟·美白嫩肤”,该团购详情页面下的“雨雾乳”一栏有宣传标注“项目分类:美白嫩肤 项目时长:8分钟 服务流程:美白全脸部8分钟”。据当事人陈述,其采取抖音线上投放团购吸引顾客和线下门店招揽顾客的运营模式,上述举报中提及的优惠团购目的是吸引顾客来其店线下消费,不鼓励顾客线上支付,实际上为顾客购买团购中使用的产品后其店再附赠该团购服务。其开设的抖音店铺“遇见你(阅江山南区店)”于2024年上线,2025年3月21日上架举报中提及的宣传可“美白嫩肤”的团购“【黄黑皮必冲】透亮月光肌”,该团购售价59.9元/份,具体分为三个服务流程:(1)深层洁净全脸部5分钟,该流程使用的是丸碧牡丹玉容莹透精粹水;(2)美白全脸部8分钟,该流程使用的是丸碧牡丹玉容莹透雨雾乳;(3)洋甘菊面膜,该流程使用的是丸碧洋甘菊面膜。包括涉案线上团购在内的抖音店铺“遇见你(阅江山南区店)的产品,由当事人聘请总部专人发布运营,支付广告费1080元。上述宣传可“美白嫩肤”的丸碧牡丹玉容莹透雨雾乳为“丸碧”牡丹玉容莹透美肌套盒的产品之一,该套盒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从河南尚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3盒,进货价179元/盒,销售价558元/盒,其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出库单、实际进货支付金额凭证以及对应的检验检测报告,但无法出具佐证该套盒“美白嫩肤”的相关证明文件。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就涉案产品进销售价与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单价不一致情况来本局接受询问,当事人陈述关于该问题其总部答复因为总部下单系统里有标注进价明细,所以出库单不再重复标注,仅标注市场价格,出库单是同下单产品一起随快递箱寄来,其可以提供进货实际支付金额凭证和总部发给其的定价图(定价图中的“店主价”即为进价);同时,798元/套为总部为其店规定的产品非活动期售价(原价),但由于总部会不定期做活动,所以有时会以统一活动价558元/套售出,因此会出现实际售出价格和规定市场价格不一致的情况。经调取抖音店铺“遇见你(阅江山南区店)”的销售记录和《商品名称进出台账表(2025-03-21至2025-06-04)》,线上并未售出举报中提及的团购;线下售出“丸碧”牡丹玉容莹透美肌套盒1盒,共计558元。当事人来本局接受询问时已下架涉案团购,并对“遇见你(阅江山南区店)”自行闭店整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1日在抖音店铺“遇见你(阅江山南区店)”上架优惠团购“【黄黑皮必冲】透亮月光肌”,售价59.9元/份,该团购封面和详情页面宣传可“美白嫩肤”。具有“美白”功效的化妆品应为特殊化妆品,而当事人涉案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却广告宣传“美白”功效,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商品的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广告支付费用为1080元,广告涉及的商品经营额为558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12315平台举报工单及相关举报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和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和基本情况;
(4)经营者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5)当事人洪江市遇见你美甲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和认识态度;
(7)当事人洪江市遇见你美甲店提供的供货商出库单(2024-08-05)、《商品名称进出台账表(2025-03-21至2025-06-04)》、总部定价表、实际进货支付金额凭证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来源、实际进货价格、进货数量和货物的购进渠道;
(8)当事人提供的总部授权经销书复印件,证明其获得了品牌方的正式授权,具备在特定范围内销售指定产品的资格;
(9)抖音店铺后台数据截图和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价、销售量和违法所得;
(10)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支付记录,证明当事人所支付广告费用的实际金额;
(11)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的质检数据和质检结果;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网站查询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没有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13)整改报告和抖音店铺“遇见你(阅江山南区店)”主页自行闭店整改的截图,证明当事人对涉案广告及时整改的事实。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都经当事人予以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应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8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39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洪江市遇见你美甲店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积极进行整改,涉案团购自上架后点击人数为9,点击率为5.92%,成交为0.00%,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广告涉及的商品经营额为558元,经营额较小,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点:“【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或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点:“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7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62701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