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10 12:38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未来肤皮肤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0X
住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宝庆路东方广场3栋131
法定代表人:邱**
2025年6月9日,接到登记编号为1431281002025060943214304的12315平台举报,称“抖音店铺‘未来肤·皮肤管理中心梵菲’发布的团购宣传中声称其中一服务具有美白功效,却无法提供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该行为涉嫌违规宣传,误导消费者”,2025年6月16日,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就上述举报对洪江市未来肤皮肤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左侧陈列柜从下往上数第三层第一格发现有举报中提及的产品:“未来肤”称心如意套,套盒内有以下产品:产品名称:未来肤柔肤水,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468026;产品号称:未来肤保湿乳,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号:粤G妆网备字2024468028;产品名称:未来肤靓颜美肤霜,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468032;产品名称:未来肤靓颜美肤精华液,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470486;产品名称:未来肤木瓜蛋白酶液,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468037;产品名称:未来肤养肤液,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468038;产品名称:未来肤烟酰胺靓肤面膜,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468039;产品名称:未来肤烟酰胺靓肤膜粉,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408040;备案人:广州膜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青湖村大山路自编38号B栋一楼;产品代码A/B/C/D/E/F/G的产品生产企业:广州膜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青湖村大山路自编38号B栋一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G妆20170114;产品代码H的产品生产企业: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64,广地:广东 广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2025年6月16日,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洪江市未来肤皮肤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取得了《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内容如下:名称:洪江市未来肤皮肤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1年09月23日;经营者:邱**;经营场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宝庆路东方广场3栋131;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1281MA7BXGEN0X。
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就上述检查发现的问题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消费者举报的其在抖音店铺“未来肤·皮肤管理中心梵菲”优惠团购页面发布的“未来肤白白肌(新客专属)”宣传可“美白嫩肤”的情况属实,其在抖音店铺“未来肤·皮肤管理中心梵菲”发布了一款名称为“未来肤白白肌(新客专属)”的优惠团购,该团购详情页面下有宣传标注“项目分类:美白嫩肤 附赠项目:提供补妆服务 项目时长:60分钟 服务流程:美白全脸部60分钟(说明:化妆)”。据当事人陈述,其于2025年4月1日与云南柔莎娜商贸有限公司签约加盟合同书,2025年4月15日完成营业执照名称、经营场所变更,开设的抖音店铺“未来肤·皮肤管理中心梵菲”于2022年上线(未加盟前该抖音店铺名为“梵菲美容瘦身会所”),举报中提及的宣传可“白白肌”“美白嫩肤”的“未来肤白白肌(新客专属)”团购链接是于2025年6月8日晚上在原来“深层皮肤清洁”(具体名称当事人已不能回忆完整)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其可以提供向“抖音”官方修改送审的证据材料,该团购售价59.9元/份,具体服务流程为“美白全脸部60分钟”,该流程使用的产品是“未来肤”称心如意套;检查中发现的涉案产品“未来肤”称心如意套是其2025年5月19日从云南柔莎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进货价198元/套,共购进16套,花费3168元,销售价398元/套,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单、实际进货支付金额凭证和上述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就涉案产品进销售价与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单价不一致情况来本局接受询问,当事人陈述关于该问题其总部答复因为每个加盟商拿货价不一样,为了保护加盟商利益,所以总部开具的销售单统一标注市场原价1980元(即销售单中的“单价”)而非实际进价198元,其可以提供实际进货支付金额凭证;同时,1980元/套为总部为其店规定的产品非活动期售价(原价),但由于总部会不定期做秒杀价,并且有时候也会给新顾客打折优惠,最后会以398元/套的价格售出,因此会出现实际售出价格和单价不一致的情况。抖音店铺“未来肤·皮肤管理中心梵菲”店铺产品内容是当事人请洪江市黔城湘晨广告招牌制作店设计发布,支付广告费用1500元。经调取抖音店铺“未来肤·皮肤管理中心梵菲”的销售记录和线下销售台账(2025-06-08至2025-06-16),自涉案团购上线至今,线上并未售出;线下“未来肤”称心如意套售出5盒,广告涉及的商品经营额为1990元,当事人来本局接受询问时已下架涉案团购,并对店铺进行整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于2025年6月8日在抖音店铺“未来肤·皮肤管理中心梵菲”上架优惠团购“未来肤白白肌(新客专属)”,售价59.9元/份,该团购名称和详情页面宣传可“白白肌”“美白嫩肤”。具有“美白”功效的化妆品应为特殊化妆品,而当事人涉案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却广告宣传“美白”功效,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商品的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广告支付费用为1500元,广告涉及的商品经营额为1990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12315平台举报工单及相关举报材料 ,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和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和基本情况;
(4)经营者邱**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5)当事人洪江市未来肤皮肤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营业执照办理变更的事实;
(6)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和认识态度;
(7)当事人洪江市未来肤皮肤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提供的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单、实际进货支付金额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来源、实际进货价格、进货数量和货物的购进渠道;
(8)当事人提供的加盟合同书复印件,证明其获得了品牌方的正式授权,具备在特定范围内销售指定产品的资格;
(9)抖音店铺后台数据截图和销售记录、线下销售台账复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价、销售量和违法所得;
(10)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所支付广告费用的实际金额;
(11)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的质检数据和质检结果;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网站查询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没有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13)整改报告和抖音店铺“未来肤·皮肤管理中心梵菲”主页已下架涉案团购的截图,证明当事人对涉案广告及时整改的事实。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都经当事人予以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应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8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40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洪江市未来肤皮肤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积极进行整改,涉案团购自上架后点击人数为6,点击率为8.22%,成交为0.00%,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广告涉及的商品经营额为1990元,经营额较小,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点:“【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或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点:“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468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62701040003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