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7 14:45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怀化路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9Q
住所:洪江市洗马乡***六组
法定代表人:唐**
2024年9月24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怀化交警支队、怀化生态环境局在对怀化路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5月23日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中的湘N1C015中性自卸车第三次复检时整车行车制动率不合格,第四次复检时未复检所有轴,2024年9月19日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中检验的湘N5E063首检整车行车制动率不合格,复检时未复检所有轴,上述车辆未按《GB 38900-202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检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怀化路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4年进行人员变动后,由于培训及管理不到位,存在湘N1C015、湘N5E063车辆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质认定证书
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三:湘N1C015、 N5E06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确定当事人违反《GB 38900-202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强制性标准出具的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证据四: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怀化交警支队、怀化生态环境局联合检查组出具的《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证明当事人违反《GB 38900-202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强制性标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证据五:调查笔录
确认当事人存在违反《GB 38900-202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强制性标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整改报告
证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
2024年1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怀化路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4〕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4〕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能积极进行自查及整改,消除违法隐患,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因当事人2023年7月曾因相同原因被本局给予行政处罚,处罚之后仍然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故此次未对当事人做从轻、减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15),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