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市监处罚〔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1-24 14:48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乾掌柜老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1281********7G

住所(住址):洪江市黔城镇荷塘路****S5栋1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星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肖波、杨娜于2024年12月27日在检查中发现洪江市乾掌柜老火锅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洪江市乾掌柜老火锅店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赵*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7G,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督检查中发现:1、8#-02牛油火锅红油,生产日期:20241204,保质期:12个月,产地:成都甘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大邑县王泗镇惠通路18号附1、2号,规格:500克/包,共80包,仅标识生产日期,未标识生产商、保质期、地址、名称、联系方式等标识;该食品进货价为15元/包,现剩余食品货值1200元;2、8#-02牛油火锅底料,生产日期:20241025,保质期:12个月,产地:成都甘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大邑县王泗镇惠通路18号附1、2号,规格:500克/包,共80包,仅标识生产日期,未标识生产商、保质期、地址、名称、联系方式等标识;该食品进货价为14元/包,现剩余食品货值1120元;3、重庆市新新彦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号调味粉,批号:20240924,规格:100克/袋,共179袋,仅标识生产日期,未标识生产商、保质期、地址、名称、联系方式等标识;不能提供进货价格;4、奋斗三人帮地摊老火锅内部专业火锅底料,生产日期:20241016,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成都甘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大邑县王泗镇惠通路18号附1、2号,规格:80克/包,共289包,仅标识生产日期,未标识生产商、保质期、地址、名称、联系方式等标识;该食品进货价为2.24元/包,食品货值647.36元;5、蓉成宏调味料,生产商:四川蜀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双柏路686号3栋1层1号,生产日期:2024082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KG,规格:80克/包,共249包,仅标识生产日期,未标识生产商、保质期、地址、名称、联系方式等标识;进货价为3元/袋,现剩余食品货值747元。上述预包装食品货值合计共3714.36元,因涉案物品作为火锅锅底原材料之一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1227现场检查笔录、20241230赵*星询问笔录;

证明洪江市乾掌柜老火锅店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赵*星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身份。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4112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112);

证明洪江市乾掌柜老火锅店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4、洪江市乾掌柜老火锅店销售订单及销售出库单复印件。

证明洪江市乾掌柜老火锅店使用涉案物品不足1个月及涉案物品进货价。

5、成都甘先生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证明供货商的资质。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字〔2025〕4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字〔2025〕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洪江市乾掌柜老火锅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中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整改,并在本案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3714.36元,且无标签的预包装用于加工制作食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未收到关于食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制作的菜品后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二十二项中【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对当事人洪江市乾掌柜老火锅店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3、罚款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