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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市监处罚〔2025〕10号

发布时间:2025-04-03 15:27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张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1281********8A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滨江路****118室

法定代表人:张**

2025年1月26日,本局接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LED户外大屏广告监测平台监查线索(监查编号:J250124000014),监查线索监测洪江张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芙蓉西路靠近飞龙百货发布涉嫌违法户外广告“洪江市张波口腔新年钜惠超低折扣种植牙抄低价1680元/含牙冠*限首颗 牙齿矫正直降2000(固定矫正)-10000元(隐形矫正) 全瓷牙800元 全口活动假牙800元/起”等,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25年1月26日,本局派出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滨江路五溪源一号楼118室的洪江张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查核实洪江张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芙蓉西路靠近飞龙百货发布涉嫌违法户外广告“洪江市张波口腔新年钜惠超低折扣种植牙抄低价1680元/含牙冠*限首颗 牙齿矫正直降2000(固定矫正)-10000元(隐形矫正)全瓷牙800元 全口活动假牙800元/起)”等为当事人在佳惠超市(原飞龙超市)发布,当事人在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滨江路五溪源一号楼118室公司内也发布广告其中立式广告1幅,内容为“洪江市张波口腔迎新年亲庆元旦超低折扣种植牙抄低价1680元/含牙冠*限首颗 牙齿矫正直降2000(固定矫正)-10000元(隐形矫正) 全瓷牙800元全口活动假牙800元/起199元口腔健康终身护航卡、299元口腔健康终身护航卡”等内容,吊式宣传牌(正反面)37幅,广告内容为“洪江市张波口腔迎新年亲庆元旦超低折扣种植牙抄低价1680元/含牙冠*限首颗 牙齿矫正直降2000(固定矫正)-10000元(隐形矫正) 全瓷牙800元全口活动假牙800元/起”,上述核查的广告内容中均未见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洪江张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洪江张波口腔门诊为主体在怀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样件内容为“洪江张波口腔门诊,地址:洪江市黔城镇滨江路118号,电话:0745-7380120”,审查证明有效期:2024年11月8日至2025年11月7日。但是,当事人因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样件内容简单,没有按照办理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广告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而是制作设计发布新的医疗广告内容擅自于2024年12月25日在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芙蓉西路靠近飞龙百货发布户外广告“洪江市张波口腔新年钜惠超低折扣种植牙抄低价1680元/含牙冠*限首颗 牙齿矫正直降2000(固定矫正)-10000元(隐形矫正) 全瓷牙800元 全口活动假牙800元/起”等户外广告宣传内容,同时当事人还在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滨江路五溪源一号楼118室发布广告其中立式广告1幅,内容为“洪江市张波口腔迎新年庆元旦超低折扣种植牙抄低价1680元/含牙冠*限首颗 牙齿矫正直降2000(固定矫正)-10000元(隐形矫正) 全瓷牙800元全口活动假牙800元/起199元口腔健康终身护航卡、299元口腔健康终身护航卡”等内容;吊式宣传牌(正反面)37幅,广告内容为“洪江市张波口腔迎新年庆元旦超低折扣种植牙抄低价1680元/含牙冠*限首颗 牙齿矫正直降2000(固定矫正)-10000元(隐形矫正) 全瓷牙800元全口活动假牙800元/起”。上述医疗广告没有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洪江张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还发布过“张波口腔“暑”你最美系列广告”、洪江张波口腔等车体广告,在洪江市佳惠、公交车上发布,其间发布上述医疗广告内容也没有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2024年7月1日至案发时止,洪江张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上述没有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广告费用为7000元(其中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发布 “张波口腔“暑”你最美系列广告”、洪江张波口腔等车体广告广告费用为5000元;2024年12月25日至案发时至发布的洪江市张波口腔迎新年庆元旦活动系列广告为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在2025年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洪江张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现场情况进行拍照的事实;

2、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LED户外大屏广告监测平台监查线索(监查编号:J250124000014),证明了该案的来源;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系本局登记的营业单位,并是洪江市卫生健康局核准登记执业的医疗机构;

4、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以及授权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

5、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证明了当事人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可以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且知道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后才能发布。

6、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张波口腔在佳惠超市宣传说明》、洪江市瑞晟图文广告提供《证明》、广告样件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发布广告费用和医疗广告内容的情况;

7、对徐银珍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和广告费用,广告发布期间诊疗收费情况及患者收治情况及盈利情况。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

2025年3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洪江张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10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10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洪江张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新的医疗广告没有在发布前在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广告费用7000元,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十、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十、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1 倍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7000元,并作出罚款98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洪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帧号:1876270104000301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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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