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0 16:15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洪江市黄记私房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1281******XQ
住所(住址):洪江市黔城镇江东府23栋1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1********6626
联系电话:155******20
2024年10月10日,我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洪江市黄记私房菜使用的汤碗、菜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4-10-12、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产品不合格。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洪江市黄记私房菜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洪江市黄记私房菜执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XQ,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2024年10月12日我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洪江市黄记私房菜馆的汤碗、菜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4-10-12、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产品不合格。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餐饮具的检验报告送达给湖洪江市黄记私房菜,该店对其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不要求复检。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1、在该店厨房操作间内的华润雪花啤酒岭东南有限公司生产的勇闯天涯啤酒,净含量:500ML,共45瓶,生产日期:2023112704210449227A1QK,保质期:270天,已超过保质期限。2、该店厨师黄**、段**、李**、配菜员田**、邓**、沈**,洗碗、传菜服务员杨**、王**、龙**、任**、石**、张**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2、现场抽样图片及资料,证明了在当事人经营的场所现场抽样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和基本情况;
4、情况说明,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5、《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系本局注册的企业和食品经营资质;
6、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
7、产品检验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证明了当事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
8、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各一份,证明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测的资质和受委托的事实;
9、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对洪江市黄记私房菜所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信息记录表》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证明对该店餐饮具汤碗、菜碗予以抽检的事实;
11、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DHJ20240404、JDHJ20240406),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汤碗、菜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12、《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送达书(送被抽检人)》,证明了本局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了检验报告文书;
13、《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后处理通知书》(洪市)市监食处通〔2024〕1105-02号,证明了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事实;
1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4093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093)、过期食品相片复印件3张;
证明洪江市黄记私房菜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
2024年11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字〔2024〕108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字〔2024〕108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洪江市黄记私房菜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中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整改,并在本案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292.5元,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未收到关于食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的菜品后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2、罚款10000元。
二、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三、当事人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本局建议对当事人洪江市黄记私房菜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过期食品;3、罚款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