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1-24 09:27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
怀政发〔2019〕1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
怀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本办法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涉及下列重大决策事项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加强本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报告的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法律法规对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事项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实行年度报告清单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申报下一年度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内容包括重大决策名称、承办单位、报告时间以及简要说明。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安排和各部门、各单位申报情况等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研究协调,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形成年度报告清单。
第七条 年度报告清单应当于每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15日内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调整的,或者未被列入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增加的,参照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因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经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暂缓报告或者事后报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应当在集体讨论决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时,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负责人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应当包括:
(一)重大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重大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为做好听取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并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