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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洪江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10-27 14:02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4〕3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政策依据

2021年4月,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施行后,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和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全面贯彻国有资产管理上位法提出的新要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洪江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的修订进一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将管理范围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扩大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一步系统化资产管理流程,优化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流程;进一步厘清各方职责,规范了市财政局与机关事务和接待服务中心的管理职责,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职责规定规范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4〕37号)。

三、形成的过程

2025年2月经领导与各股室讨论后草拟出《办法》,并下发至市直部分单位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完善,3月20日至4月20日挂网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5月征求市机关事务和接待服务中心和律师意见,吸收意见并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

《办法》(送审稿)通过司法审查,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洪江市司法局出具了关于《洪江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主要内容及变动说明

本办法共七章,四十九条,涵盖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基础管理、附则等内容。

主要变动体现在:

一是扩大管理范围。《办法》将资产管理范围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扩大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除“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外,新增行政事业单位支配管控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和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系统性、规范性。

二是明确管理职责。明确市财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及其收益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编制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统筹管理本级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明确市机关事务和接待服务中心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管理范围内单位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工作;负责统筹管理管辖范围内办公用房,以及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和公物仓;对管理范围内单位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和指导监督;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是加强配置管理。1、提出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注重政府债务风险防范;2、配置资产单件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批量原值在20万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调整为报市机关事务和接待服务中心审批,配置金额单件原值5万元以上的,批量原值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批调整为报机关事务和接待服务中心审核,市财政局审批;3、细化了大额资产配置审批流程:单件原值5万元(含)以上、批量原值20万—30万元资产配置报分管市领导签署意见,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上—100万元报常务副市长签署意见,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200万报市长签署意见,批量价值200万以上,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是加强处置管理。1、新《办法》提出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范围,原《洪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没有明确;2、资产处置金额单件原值在5万以下,批量原值在20万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调整为报市机关事务和接待服务中心审批,处置金额单件原值5万元以上的,批量原值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批调整为报机关事务和接待服务中心审核,市财政局审批;3、细化了大额资产处置审批流程:单件原值5万元(含)以上、批量原值20万—30万元资产处置报分管市领导签署意见,批量原值30万元以上—100万元报常务副市长签署意见,批量原值100万元以上—200万报市长签署意见,批量原值200万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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