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6 13:32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一、修订《洪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上级的要求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规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就水价、水费、维修养护基金、管理机构、维修、水质检测、水源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要求: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健全工程管护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以县为主,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工程管护具体实施意见,健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专项资金。进一步调整充实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力量。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切实负担起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安全保障、技术指导等监督管理工作。把农村饮水安全目标任务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考评指标体系。
(二)现实需要
为了做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良性运行,长受益,2018年市政府办发文出台的《洪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洪政办发〔2018〕28号),明确工程建后管护责任主体,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明晰产权归属,提出日常管理要求,对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各环节做出相关规定。但一方面由于该管理办法出台于精准扶贫阶段,当前已进入乡村振兴阶段,需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另一方面近年来市财政每年安排维修养护资金为50万,与管理办法中的100万大修基金不一致,上级检查中指出我市未按文件执行到位;加上该办法已施行近5年,即将失效。因此必须更新完善,出台新的《洪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
二、起草的过程
(一)水利部门牵头成立工作组,广泛深入调研,听取乡镇、村及用水户意见和建议,先后形成《洪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初稿。
(二)由分管副市长易汉成同志组织相关部门和部分乡镇人员召开意见征集讨论会,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形成目前的《洪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在意见征集会上,有关部门及乡镇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局按照意见的合理性,均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对未能采纳的,在意见征集会上,进行了解释说明。
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修订《洪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修订《洪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护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洪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我局组织专人对《洪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进行详细审查,拟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一是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能职责;二是为统一各系统资金名称,将大修基金更名为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并根据近年来市财政的资金安排对市级维修养护专项资金金额进行修改,由100万调整为50万~100万。
(二)修订的依据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城市管理、农业、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第二十四条: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