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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校园餐”问题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4-12-05 11:32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校园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校园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全市“校园餐”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教育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并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校园餐”问题违法违规举报线索。

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校园餐”问题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和奖励工作,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三、举报途径     

(一)前往有关部门现场举报;

(二)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书面材料举报;

(四)市长热线、市长信箱、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或其他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四、举报奖励范围

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一)“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校园餐”经营主体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校园餐”经营主体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未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六)“校园餐”经营主体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七)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1、校园食堂“三防”设施(防蝇、防尘、防鼠)存在问题的;2、餐食中发现有明显异物的;3、出售污染、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可能影响师生健康的食品;4、校园餐经营主体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5、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6、清洗区、切配区、烹饪区、备餐区等经营场所,以及就餐环境脏乱差的;7、专业工具不专用的,如用拖把洗锅;8、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五、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举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有奖举报保密制度及工作纪律要求:

市场监管、教育部门接到对“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后,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拒绝,置之不理;不得刁难和歧视举报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举报请客送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查结的案件,不准向他人泄露,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不准传给无关人员阅看;不得泄露和扩散举报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举报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转递举报材料时,原件一般不转,只转摘抄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详细记录在案,并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的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要形成专门案卷。

七、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90日内办结案件;9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八、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四个有功等级:

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经查证,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九、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食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 举报事件查处后有“校园餐”食品货值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一、二、三、四级举报分别按货值4%、3%、2%、1%给予奖励;

(二) 举报事件查处后无涉案食品货值,但违法事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经证实违法事实严重、情节恶劣的,由局务会集体讨论同意,可给予举报人员1000元奖励;

十、举报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场监管、教育部门核实,向市财政部门申报,接受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监督。

十一、有奖举报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十二、举报人领奖程序

举报案件办结后,市场监管、教育部门相关股室应在7日内提出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的初审意见,并附实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保密途径交局务会审批。局务会审批通过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领取。逾期没有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的申领需提交举报人身份信息资料及填写相关审批表格)

十三、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校园餐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校园餐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十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塞责,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的。

十五、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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