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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发布时间:2026-04-07 15:09 信息来源:洪江市民政局

序号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权力类别

行政执法主体

1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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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予以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处3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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