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07 15:09 信息来源:洪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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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权力类别 |
行政执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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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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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予以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处3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