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文件通知

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发布时间:2022-02-23 11:43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洪江市农业农村局将部分行政执法权限委托洪江市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委托单位: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杨加松

受委托单位:洪江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洪江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强化行政执法的力度,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洪江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相应违法行为。具体委托行使的行政执法权项目见附件。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洪江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对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对象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 违法行为制止权。现场检查时,发现管理对象有违反农业农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洪江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 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 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 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 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 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处罚款,对违法行为处罚超出委托限额的,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移送案件;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自2022年2月15日至2025年2月14日止。

附件:洪江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项目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