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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湖南建设纲要

发布时间:2015-07-25 18:51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的领导贯穿法治湖南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法治统一。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湖南的正确实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湖南的全面贯彻落实。把坚持法制统一与探索地方特色结合起来,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下,立足湖南实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开展法治建设,使法治湖南建设体现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

到2020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公共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经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备。地方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循法定程序,体现科学、民主,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形成更加完备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富有湖南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全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安全诚信规范的经济社会秩序基本建立。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完备,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基本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经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二、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1.完善省委领导地方立法的制度和机制。省委领导地方立法,主要是制定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重要法规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立法建议,审定地方立法规划,讨论需要提交省委审定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研究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保证地方立法工作顺利进行。建立省委提出立法建议制度,对涉及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以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适时向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省委审定立法规划、讨论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制度。省委讨论重要法规规章草案,主要就其中涉及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制度进行研究。建立地方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党组应及时向省委报告。市州、县市区党委关于地方重大事务的决策和主张,凡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人民一体遵行的,应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建议,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决定,使之成为本行政区域内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支持长沙市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支持湘西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县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县级以上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备案;党委工作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党委和上一级党委相应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超越权限、同法律法规或者中央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和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由其党组向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党委报告,由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党委作出处理。

3.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做到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依照政协章程的规定保障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政协委员议政建言,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政协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和民主协商,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科学化水平。

4.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与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配套的地方立法,确保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围绕我省“四化两型”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自主性、创制性地方立法。重点加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和文化强省建设等方面的立法。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探索完善乡镇行政执法体制,采取依法授权、委托等方式,加快赋予经济发达镇在城镇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改革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置和疏导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证据适用规则,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评议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四、推进公正司法

2.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制度,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法律依据、司法程序、办案各个环节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司法听证制度、新闻发布制度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群众旁听庭审、裁判文书上网、诉讼档案查询等制度。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加大数字法庭建设力度,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推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和重要案件庭审的电视或网络直播。

五、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

1.强化人大、政府、司法的监督职能。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计划预算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形式,依法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保证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强化司法监督,加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工作,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制约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六、推进经济法治建设

    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公平有序的竞争交易规则,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合法经营,纠正不正当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严肃查处商业贿赂。

七、推进社会法治建设

1.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健全完善公众参与、诉求表达机制,确保不同职业身份、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和利益相关方充分发表意见。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大众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推行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听证、咨询论证等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建立社会心理预测、预警机制和社会情绪疏导机制,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

2.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基层。建立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控管一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治安混乱地区的整治,加大对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涉枪涉爆、抢劫抢夺盗窃、涉黄涉赌涉毒、拐卖儿童妇女、电信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的防范打击力度,完善反恐处突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群防群治的新途径新办法,全面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3.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文化市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以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技术监控为主的文化市场监管体系,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网络传播行为和网吧的监管,落实网吧上网实名制,规范网站经营,依法制裁互联网上的违法行为,净化网络环境,保障网络传播健康发展。加强对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娱乐休闲等重点领域的监管,深入整治非法出版物、违法音像制品和非法营利性演出,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风气的行为。

4.加强资源环境执法。推进资源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在资源环境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工作,实行综合执法,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加强执法协调,探索建立区域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推进执法手段和机制创新。完善环保信息公开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公众资源环境意识,加强对资源环境执法的监督。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索设立长株潭资源环境保护专门法庭,强化对资源环境的司法监督,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5.大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能力。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养,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动工作、促进发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健全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各级党委中心组每年安排集体学法或法制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法治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公务员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离任评估和公务员录用法律知识测试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情况,离任时要对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估,将考察评估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

6.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整合法律服务资源,积极为重大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经济结构调整、信访、民生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务,为律师执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法律服务国际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外、境外有实力、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估机构到我省开设办事处或分所。整合本省律师资源,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走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道路,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视野、专业能力突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和知名律师。

八、加强对法治湖南建设的领导和保障

    加强队伍建设。把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作为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干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实行律师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评定,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升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注重选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