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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关于对《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洪江市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02 09:42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

一、起草背景

为科学做好我市秸秆有序焚烧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技术文件。

二、制定《通告》的必要性和政策依据

焚烧秸秆会释放大量PM2.5、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尤其在秋冬季节易引发区域性雾霾,加剧空气污染,焚烧产生的二氧化碳和甲烷会加剧气候变化。秸秆产生的污染物在扩散条件不利情况下会形成浓雾,导致可见度下降,直接影响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带来交通隐患。烟雾中的有害物质可能引发呼吸道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此外,焚烧会直接烧死土壤中的微生物,破坏土壤有机质,长期导致土壤板结、肥力下降。实施秸秆禁限烧管控,可以有效控制秸秆露天焚烧产生的污染物,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降低秸秆焚烧对环境空气的影响,减轻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危害隐患。通过秸秆的还田利用,可以改善土壤结构,增加有机质含量,减少化肥使用。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2.《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

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

4.《湖南省关于精准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指导意见(试行)》;

5.《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24〕68号);

6.《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三、形成的过程

2025年6月起草《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洪江市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后,按规定程序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洪江市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洪江市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推进洪江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洪江市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洪江市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通过司法审查,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洪江市司法局出具了关于《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洪江市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区域划定原则与范围:根据我市地形地貌、人口集中度、交通干线分布等因素,将全市耕地科学划分为秸秆禁烧区和秸秆限烧区。

(二)秸秆禁烧区:严格禁止任何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范围主要包括:

(1)人口集中地区。城市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不低于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交通干线附近。高速公路、铁路(高铁)沿线两侧不低于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国道、省道公路干线沿线两侧不低于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耕地。

(三)秸秆限烧区:未列入禁烧区的其他耕地区域。

(四)禁限烧管理要求:

在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禁烧区内带有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在本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烧。禁烧区内因防治病虫害需要焚烧的秸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2.预报或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期间;

3.16:00至次日9:00的夜间时段;

4.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在秸秆限烧区内,乡镇以村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相关城市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相关城市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18:00至次日9:00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五)监督与处罚

对于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调整秸秆禁烧区域的,洪江市人民政府将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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