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洪江市城管局关于对《洪江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18 15:23 信息来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制度,进一步美化城市,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园林城市”工作要求,起草该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3.《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18〕30号

三、主要内容

1.本办法适用于洪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监督和检查。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地、公路绿地等的绿化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3.全市所有单位(含乡镇)在职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市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和其他绿化义务。

4.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模类型,居住区集中绿地,新区应不低于0.5㎡/人,旧区改建不低于0.25㎡/人,宽度不低于8m;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城市内河、湖泊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四)新建和改建、扩建公园、小游园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确定的绿地率标准执行。

5.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设计。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践踏绿篱和草坪;

(二)利用树木、绿化设施作为支撑物或固定物;

(三)在绿地内非指定区域内轮滑、搭棚、摆摊等;

(四)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倾倒污染物,堆放杂物等;

(五)在绿地内放养禽畜、种植蔬菜或其他农作物;

(六)在绿地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焚烧等;

(七)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8.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