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18 15:14 信息来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一、起草背景
为严格城市绿线管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园林城市”工作要求,起草该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
2.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3.湖南省《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三、主要内容
1.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2.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3.在城市规划区绿线范围内,任何部门不得批准与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绿线管理和检举违反绿线管理行为的权利。
4.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须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批准,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验收。
5.在城市规划区绿线范围内,依法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采摘花果;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在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五)在绿线范围内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家禽;
(六)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6.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期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应通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对该工程不得办理园林绿化验收手续。
7.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