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04 16:56 信息来源:洪江市城管局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规范黔城城区烟花爆竹的燃放行为,杜绝火灾隐患的发生,减少环境噪音污染及大气污染,营造安静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为切实规范黔城城区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杜绝火灾隐患,减少环境和噪音污染,营造安静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洪江市黔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的各类烟花、鞭炮、礼花弹或利用电子点火产生爆炸声、光效果的礼炮。
(二)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办公场所;
2、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4、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5、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幼儿园范围内;
6、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7、黔城城区:古城防洪堤—沅州路—焦柳铁路往东—株山红绿灯—龙标大道—学府路—荷花路—雪峰大道延长线—滨江路沿河风光带—小江路—古城防洪堤合围区域(详见附件)。
(三)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1、洪江市黔城城区除全年禁止燃放区域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2、限制燃放区域可燃放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间和元宵节,每日6:00至24:00(其中除夕为上午6:00至次日凌晨1: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1、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2、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 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3、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4、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监督与管理
1、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庆典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并在指定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3、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劝阻、举报。凡举报属实的, 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2345(市长热线)、110(市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1月7日印发的《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黔城城区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洪政函〔2022〕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