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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城管局关于对《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黔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24 15:00 信息来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规范黔城城区烟花爆竹的燃放行为,杜绝火灾隐患的发生,减少环境噪音污染及大气污染,营造安静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市城管执法局组织起草《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黔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二、制定《通告》的必要性和政策依据

当前,洪江市黔城城区的部分居民习惯在开业、乔迁、升学、生日、节假日、婚丧嫁娶等活动时不择地点和时间大量燃放烟花爆竹,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

1、环境污染。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后所产生残屑和火药残渣无人清理,随风飘洒,满地狼藉,给环卫工人增添了沉重负担。

2、大气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有毒有害气体,滞留在空气中,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危害。

3、噪声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爆炸声远远超过人的听觉范围和耐受限度,特别是夜间燃放烟花爆竹,惊天动地,震耳欲聋,炸的胆战心惊,严重影响居民的生产生活。

4、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伤人死人和引发火灾的教训比比皆是。

5、依据国务院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5、《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形成的过程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2025年1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原通告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黔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之后,按规定程序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黔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黔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推进洪江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黔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黔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过司法审查,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洪江市司法局出具了关于《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黔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主要内容说明

关于《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黔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共分为八条,规定了禁燃区域和场所、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时间、处罚条款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办公场所;

2、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4、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5、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幼儿园范围内;

6、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7、黔城城区:古城防洪堤—沅州路—焦柳铁路往东—株山红绿灯—龙标大道—学府路—荷花路—雪峰大道延长线—滨江路沿河风光带—小江路—古城防洪堤合围区域(具体见附图);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1、洪江市黔城城区除全年禁止燃放区域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2、限制燃放区域可燃放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间和元宵节,每日早上6:00至24:00(其中除夕为早上6:00至次日凌晨1: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1、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2、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 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3、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4、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监督与管理

1、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庆典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并在指定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3、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劝阻、举报。凡举报属实的, 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2345(市长热线)、110(市公安局)。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黔城城区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洪政函〔2022〕12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