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3 15:53 信息来源:洪江市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要求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市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形成了《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洪政发〔2024〕6号),现对该文件进行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就是通过全面梳理、查找并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性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的问题,确保政令畅通。二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今年是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年,要严格按照规定清理到期失效、与上位法律法规相冲突、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文件。三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依据合法、合理、有效的问题,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对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工作,能有效推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我市现行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经室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分析,结合部门文件评估情况,严格审查程序,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此次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1件,详细列明了文件名、文号、公布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
三、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四、文件的适用范围
洪江市行政区域内。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由其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二是经实施评估,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强,已经没有继续实施必要,或已实际停止实施的,要予以废止。三是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四是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起止时间。清理开始的时间与上次清理的截止时间相衔接,上次清理的截止时间是本次清理的开始时间。上次清理的结果作为本次清理的基数,对上次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四)评估制度。起草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任务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三统一”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