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31 11:36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洪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经洪江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23年10月31日批准印发《洪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洪政办发〔2023〕2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控制投资成本,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区发展现状和投资评审要求对2018年印发的《洪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内容进行优化。
二、目标任务
《办法》的修订对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效率、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行为、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和合理合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办法》中所述范围
本《办法》适用在洪江市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总额3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工程项目(含土地收储项目中工程项目),各融资平台公司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审计适用本办法。
四、注意事项
1、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和各融资平台公司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开展审核或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复核)。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抽查。
2、下列费用不纳入评审范围:工程类设备、货物;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和预算费等;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电力杆迁项目除外)、占地青苗费等;生产发展类项目(如养殖、造林、楠竹低改等);财政奖补项目。
3、下列情形原则上不予评审:无资金来源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包括所有EPC项目),不予办理结算评审;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私自变更的项目;已开工(EPC项目除外)或已完工项目,不再办理预算评审。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 16号)《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发〔2018〕 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办法》起草过程
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拟稿,市审计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和支持。2022年,根据政府安排部署,由我局负责草拟办法,为了切实做好办法草拟工作,我局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先后三次召开办法起草工作会议,经领导与各股室讨论后,于2022年下半年草拟出办法初稿,将办法印发至各单位、网络征求意见、司法审查,并经洪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洪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洪政办发〔2023〕24号)于2023年10月31日起正式印发施行。
六、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条,办法主要从规范工程预结算的评审流程,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评审限额,严格评审时限,加强评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等方面进行设计。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七个方面:
1、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2、明确预结算依据以及招投标控制价。
3、规范各方职责分工、规范评审送审流程。
4、明确评审时限管理。
5、严格变更资金审批程序。
6、严格进度款拨付。在财政或审计结算评审报告出具之前累计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
7、补充并明确了相关单位及评审人员的法律责任。